“李某隐瞒自己的已婚状况,导致我为了结婚与李某一起生活。李某的欺骗行为,已侵犯了我的贞操权及性自主选择权,同时造成精神损害。”
34岁的大龄女子王羽(化名)通过百合网征婚,邂逅了比自己大26岁的男子李强(化名),两人相恋后同居,王羽满心期待能够尽快结婚。谁知,到最后却发现,李强另有家室,根本不曾离婚。气愤之极的王羽走上了法庭,控诉李强对自己的欺骗。
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强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已婚事实,并以构建婚姻为承诺积极促成双方同居生活,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人格权下的性权利。据此,判令其赔偿王羽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首次就侵犯性权利做出的赔偿判决。
王羽出身于一个军人家庭,曾经是部队文工团的一名演员,始终未婚。2010年9月,33岁的她经不住家人催促,在百合网发布了征婚信息。没过多久,王羽收到了另一名注册会员李强的邀请。李强告诉王羽,自己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早年离异,且子女均已自立,不会干涉两人交往,结婚后两人还可以有自己的孩子。
起初,因为年龄差距过大,王羽曾婉言拒绝,可禁不住李强的反复劝说,且见面后王羽也觉得李强这人性格不错,懂得体贴,慢慢的也就忽略了年龄差距,确定了恋爱关系。
交往了一段时间,2011年的春节,李强带着王羽回到远在黑龙江黑河市的老家过年。在与李强的亲友、长辈见面过程中,大家都表示希望两人能尽快结婚,却始终没有人提到过李强真实的婚姻状况。回到北京后不久,两人就开始了同居生活。在李强的邀请下,王羽还辞掉了自己稳定的工作,一心帮助李强经营公司。
2011年9月,王羽发现自己怀孕,在征询李强意见时,李强以目前业务繁忙等理由说要孩子不方便,可强调说结婚是迟早的事。两人通过协商决定堕胎,在手术前的风险提示单上,李强作为丈夫的身份签了字。
堕胎之后,王羽便开始着急结婚的事,此时的李强开始百般推脱。在此过程中,王羽了解到,其实李强并非单身。谎言被拆穿,李强只好坦白,其实他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只是与妻子始终保持分居状态。他央求王羽不要离开自己,再给他点时间办离婚,他一定会和王羽结婚。
可更让王羽无法接受的是,李强的女儿因为李强要离婚而指责李强时,竟然把她当成了破坏他们家庭的罪人。至此,王羽对李强彻底死了心,断绝了来往。不过分手后不久,王羽就发现,李强竟然还继续以离异单身的身份在多家网站发布征婚信息。
受到严重感情伤害的王羽患上了抑郁症,当她电话谴责李强时,李强的回应就是:“你去法院告我吧。”气愤之极的王羽,最终决定要将李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她误工损失1.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在2012年10月10日的开庭中,李强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本人没有露面。到12月18日的二次开庭时,甚至连律师也没有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这起案件中,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强在百合网知晓王羽的征婚信息后,主动结识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被告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导致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被告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王羽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向方羽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此外,针对百合网会员信息审核不严的问题,法院将会向其发送司法建议。
【法官释法】性权利属人格权应受保护
本案主审法官孙琪介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来看,王羽在征婚网站结识李强目的是为了构建婚姻组成家庭,可李强却恶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积极展开攻势骗取女方的信任,致使女方怀孕并流产。王羽对其性权利所作的选择,是因李强的有意蒙蔽和恶意欺骗所致,且由此造成女方身心的严重伤害。因此,李强的过错行为已经侵害了女方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确认李强侵犯的是王羽的性权利,此权利属于人格权范围下。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提出性权利这样一个概念,但这是基于人身权益所发生的一个民事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对于人格权应该作广义的理解,采用概括方式确认性权利属于人格权,而此类案件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并不多见。(法制网记者黄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