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自家车一旦过户还得重新摇号?法院在审理离婚官司时,发现了小客车摇号中出现的有悖常理的状况,于是向市交通委发出司法建议。
2012年8月6日获悉,市交通委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向市一中院发送复函,首次明确,在婚姻继承官司中,根据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小客车易主,指标跟着一并转移,在此转移过程中,无须再重新摇号。
日前,市一中院审理了一起何某诉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案件中涉及夫妻两人的私家车过户,原本登记在何某名下的小汽车,经过判决归属喻某所有。
但是,法院发现,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第二款又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北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北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法院认为,上述的两款规定,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前后矛盾:在离婚诉讼当中,大多数情况下涉及机动车在内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发生小客车财产转移的,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获得小客车所有权的一方,往往并非原登记车主。如果获得所有权方未取得购车指标,则无法办理北京市车辆牌照。
法院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事审理还是案件执行,法院都会因《实施细则》(修订)的上述规定遇到政策困扰,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因此,法院向交通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请尽快释明或部分修改《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明确在因婚姻继承而产生的民事诉讼中,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取得北京市小客车购买指标,原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是否需要另行申请配置指标。
对此,市交通委员会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复函法院,首度明确:当法院出具判决、裁定等生效文书规范的法律关系为婚姻、继承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小客车所有权的一方,可凭生效文书原件的证明材料,不需要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文件,但车辆原所有人也不可因此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
换句话说,一对夫妻离婚后,如果原本丈夫名下的车辆归妻子所有,妻子当时没有购车指标,那么根据法院判决,指标随小客车的所有权一并归属给妻子,丈夫原来的指标便不存在了,以后购车需要重新摇号。(来源:北京日报 王维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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