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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为转移资产虚构百万债务

点击量:1300 发布时间:2013/4/11 14:23:37

     要离婚,先还钱!”丈夫小王拿出一张借条,说自己欠款10万元,要妻子李女士共同承担;李女士不慌不忙,也拿出一张借条,称自己也欠款11万,也要对方共同承担。

  据了解,最近厦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除了夫妻双方争夺财产,还出现了一个新的苗头,就是虚构债务。一位律师说,现在代理离婚官司,口袋里都会准备几张借条,只要对方提出对外欠下债务,另一方就会拿出借条回应。

  在离婚官司中,面对对方突然冒出的“欠款”,夫或妻应该如何应对,才能防止被虚构债务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 夫妻双双“虚构”巨额债务

  9月29日,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小王夫妻二人为离婚对簿公堂。妻子说:“我欠了钱,你要和我一起还债!”丈夫说:“不!你那张借条是虚构的,我的借条才是真的,你要和我一起还这笔债!”

  离婚时,双方都冒出了借条,真真假假,让法官如何分辨?只能先摸清案情,才好分辨真假。经法庭调查,李女士是在结婚两年后,最近提出离婚诉讼的。李女士说,她和小王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由于当时她已经年过35岁,而小王年纪也不小了。因此,两人认识才不到一个月,就去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

  但是,婚后的生活让李女士感到失望。她说:“相识不到一个月就结了婚,当时我对他根本不了解才上了当。”无奈之下,夫妻结婚三个月就分居,至今已经分居近两年。因此,李女士起诉请求判令离婚。

  但是,李女士在起诉书中还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向朋友小张借了一笔11万元的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她希望法院能判令丈夫共同承担这笔债务。为了证明这笔债务并非“虚构”,她还请朋友小张出庭作证,说明确实存在借款事实。

  小王说,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责任在李女士,但他同意离婚。不过,他不承认妻子拿的那张11万元的借条。“这肯定是虚构的!我根本不知道有这笔借款,我也没有花过这笔钱。”

  令人意外的是,小王随后也向法庭出示了另一张借条。小王说,在结婚期间,他向亲戚老王借了10万元,有借条为证。还有,老王也出庭举证,说明自己确实借了钱给小王。老王向法官说,这笔钱,李女士应该共同承担。

  -法官说法

  两张借条,声称是两笔夫妻共同债务,究竟是真是假?对此,本案主审法官、大同法庭庭长刘辉煌见怪不怪。他说,这两张借条,法院都不能确认。借条有可能是离婚后伪造的,而亲戚因为有利害关系,证言也不能采信。除此以外,夫妻双方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债务真实存在,再说,夫妻两人都是农民,借款10多万元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法院判决不予确认。

  刘辉煌告诉记者,今年以来,他审理的离婚官司当中,已经有多起出现此类情况,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拿着一张不知道从哪里来的借条,要求对方一起承担债务。其中多数都是虚构债务,被法院驳回。但是,也有个别借条真假难辨,让法官相当为难。

  案例2 离婚前一天 丈夫举债80万

  “天下掉下一笔80万的债务,你让我怎么相信它是真的。”张美的丈夫在离婚的前一天,突然“借款”80万,张美根本不相信这是一笔真实存在的借款。然而,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美和前夫陈彬共同承担这笔80万元的债务。

  老郑拿着张美前夫手写的借条,将张美告上法庭,要求她还债。前夫陈彬根本就没有出庭,法院判决要求,张美和丈夫连带偿还这笔巨额债务。法官认为,虽然在借款后的第二天两人就离婚了,但从法律上说,这80万的债务依然是在张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据了解,张美和陈彬都是80年代出生的,两人在2005年8月登记结婚,又在2006年7月26日协议离婚,整个婚姻维持了不到一年。

  令张美意外的是,陈彬在离婚前一天写了一张80万元的借条给老郑。张美说,这80万无论如何不能算到她的头上。在法庭上,张美说,陈彬在离婚前一天借钱,她根本不知道;而且,这笔钱即使存在,也都是陈彬自己拿了,她一分钱都没有见到。张美说,80万的债务应当算是陈彬的个人债务。

  一审法官认为,债主老郑并不知道陈彬是在离婚前一天借的钱,为了维护债权人老郑的权益,张美要对这80万付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说,如果仅仅是在离婚后,虚构一张借条拿到法庭上,法官还可以根据事实、情理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对虚构的借条可不予确认。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早有算计,可能瞒着对方,先打虚构债务的官司,再打离婚诉讼,恐怕就防不胜防了。

  据了解,有时夫妻一方可能先指使同伙拿着假借条到法院起诉自己,法院可能无法察觉其虚假,只能根据表面证据判决虚假债主胜诉,再等法院判决夫妻一方败诉要还这笔债务,也就是先让假债务通过法院判决书的确认,再拿着这份判决书,去和配偶打离婚官司。这种情况下,虚假债务绕一了圈,可能就成“真”的了。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能证明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据了解,最高院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防止夫妻借假离婚、真逃债。但是,由于夫妻要举证对方是与第三人恶意患通,是难以完成的任务。这一司法解释就导致夫妻经常要为对方的债务“买单”,哪怕这是一笔无法举证的虚构债务。

  案例3 为转移资产虚构百万债?

  李勇和小芳结婚十年,婚后积累下巨额资产。

  因李勇有婚外恋,六年前,小芳就曾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当时她在起诉书中说,两人只有一笔14万元的外债。当时法院没有判离婚,但两年前,李勇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时,小芳说,夫妻二人有五六百万元的债务。

  李勇质疑,这些债务都是在短短几个月里冒出来的,目的是伪造债务、转移资产。但小芳说,那是买房欠的债,后来房子被拍卖抵债了。

  李勇向法官解释,1997年初,小芳让她的妹妹和姑姑伪造借条,制造出她欠妹妹120万元本金及79.2万元利息、欠姑姑100万元本金及利息88万元的债务,从而将市值至少在1000万元的别墅以380万元的低价变卖。

  根源探悉 假债务与假离婚的矛盾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这一现象说明夫妻一方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平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就是说主要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即使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则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都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但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又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文句可以得出推论,借债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无需共同偿还。

  两条条文明显矛盾,如执行第十九条,就会出现离婚时的假债务;如执行第四十一条,就会出现为了逃债的假离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了一项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这就是说,无论借债是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要不要离婚,债权人都可以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起诉夫妻双方。这一司法解释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却无法保障夫妻一方的利益。

  专家说法 三种情形配偶可以免债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这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有以下例外情形: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依照民事证据规则,从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提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应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且通常情况下双方对此负有连带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不过,一方在偿还了全部债务后,有权依据法院判决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作者: 陈捷 张清    来源:  台海网    编辑: 邱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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