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襁褓中的苏灵灵将来能继承祖业,灵灵的外公向派出所提出,要将苏灵灵与自己的关系登记为“孙女”,她的籍贯跟随母亲,但此两项申请均未得到派出所核准。于是,灵灵的母亲、外公分别作为苏灵灵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近日,闸北区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年过花甲的外公苏荣膝下没有子嗣,独生女儿苏蓓又为他添了两个小外孙女。苏蓓与丈夫依照男女平等原则,约定长女随父姓王,去年10月出生的次女随母姓苏,并取名为苏灵灵,这也是为了苏家“后继有人”。
外公觉得苏灵灵理应归类于母姓的祖线,以便继承祖宗留下的东西,将来负责管理老家的祖坟。但根据家乡风俗,苏灵灵的籍贯必须随母登记为“浙江余姚”,而不能随父登记为“江苏武进”;且与自己的关系也必须改为“孙女”。
于是,外公多次到某派出所就这两项内容提出户籍登记申请,并于去年10月20日以书面形式向该派出所再次提出,但均未予核准,并被告知这两项申请不符合公安机关户籍登记的有关规定,也混淆了相关血亲关系。为此,他们诉至法庭,认为某派出所提供的相关规定与当前社会发展不相吻合,与《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法律精神相违背。
法院认为,某派出所拒绝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以案说法】
问:公民的籍贯不能随母有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被告是主管户口登记的公安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对辖区内公民进行户口登记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告向被告申报户口,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事由。上海市公安局的[90]沪公(办)150号《关于严格户口登记项目更改等若干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97)沪公治通022号《<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等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户籍登记规定,籍贯栏应随父填写。现原告欲将籍贯随母登记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问:特定的血缘称谓可否更改?
答:原告苏灵灵与户主外公关系一栏的内容,是对双方关系的确认,应体现真实情况、符合公序良俗。妈妈的爸爸称“外公”、爸爸的爸爸称“爷爷”是特定称谓,将本是“外公”与“外孙女”的关系填写为“爷爷”与“孙女”,混淆了血亲关系,也有悖于社会的一般认知。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来源:上海法院网 闸北区法院 王俊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