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同居男友的名义贷款买车,不料日后被男友擅自卖掉,何女士索车无果起诉,当庭要求男友返还购车款11万余元。记者近日从海淀法院获悉,张先生被判返还何女士购车首付款4万余元。
据何女士说,1997年底,她成立了一个经营部,其同居男友张先生也在经营部协助她工作。经营部需要一辆面包车用于接送货物,男友同意以他父亲的房产作抵押贷款车。随后,何女士通过转账方式,支付首付款4万余元,并向银行贷款8.7万元(含本息),从而购得一辆面包车。车落户在男友张先生的名下,张先生驾驶该车为经营部接送货物。
但之后二人交恶分手,张先生将车卖给了别人。何女士愤而起诉。“这车的首付款和贷款都是我支付的。我把现金交给张先生,再由张先生前去银行还贷。”何女士当庭出示了支付首付款的转账支票以及现金流账本,但账本并没有张先生的领款签字。
“首付款是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贷款也是我还的。”张先生坚持称。他出示了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是面包车的车主,有权将车卖与他人。但何女士提交的银行转账支票,足以认定何女士以转账方式支付购车款4万余元的事实,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林靖 通讯员张立芳 张志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