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雅洁与朱奇是大学同学,在大学时二人就建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3月5日王雅洁和朱奇在北京登记结婚。2010年4月,双方在燕郊上上城购买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屋。2012年11月7日王雅洁和朱奇因感情不和,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位于燕郊上上城的房产归原告王雅洁所有,被告朱奇配合原告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存款5万元归被告所有。王雅洁现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朱奇却不予配合,说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几经周折后,被告仍不配合。王雅洁无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雅洁和被告朱奇于2009年3月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4月10日,双方出资购买位于燕郊上上城的房屋,该房屋买受人一栏为王雅洁和朱奇二人。2012年11月7日,王雅洁和朱奇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燕郊上上城的房产归王雅洁所有,朱奇配合原告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存款5万元归被告所有。2013年2月左右,王雅洁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需要朱奇配合,但是朱奇不予配合,王雅洁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律师说法】
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尚丽君律师认为,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遵守协议的约定,不能反悔。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此,对原告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及要求被告配合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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