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钟紫薇
为了在离婚中获取最大的利益,不少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发生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为此,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目前开始在涉及财产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全面推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夫妻双方在庭审前就需对自身及对方财产进行申报,若出现违背诚信问题将被判少分或不分。
东莞的朱女士正在和丈夫上法院闹离婚,而小姑子却突然上法院起诉称其兄在向其购买房产时还欠50万元至今未还,认为这是哥嫂夫妻共同债务,朱女士也应承担。
对于这起离奇的借款纠纷,东莞第三法院对欠条的形成时间启动了司法鉴定,同时向国土部门发出调查函,查明房产乃赠与,并综合调查审理情况认定欠条是虚假的。原来,这是哥哥为了在离婚案中多分得利益,而与妹妹合演的一场“假诉讼”闹剧。
“这样的案例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比比皆是,夫妻一方往往为了在离婚中获得更多的财产,经常会采取骗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债务的方法侵吞另一方财产。” 东莞第三法院院长罗念卫告诉记者,因此,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东莞第三法院从2012年4月开始,在涉及财产处理的离婚案件中试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罗念卫介绍,这项制度主要适用于夫妻财产多、数额大、争议大的离婚案件,有助于让对方在庭审前了解到另一方对财产的态度,有无隐瞒等情形,同时也能让法官在庭审前明晰双方的争议财产,整理焦点,使庭审更有针对性,提高庭审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对诉讼双方的诚信问题产生警戒作用。
根据该制度,在案件开庭前,法院将向夫妻双方送达《财产申报表》,列明需要进行申报的财产种类范围、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建议,以及不如实申报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并限定双方在庭审前三日向法庭提交。
随后,法官助理将组织双方到庭,对另一方的《财产申报表》发表意见,记录在案。如双方对同一财产意见一致的,在庭审中不再重复调查;如有争议,但争议不大的,则由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争取意见一致;如争议较大的,则记录在案由法官在庭审中重点调查。
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实,夫妻一方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将认定其行为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判决中对其进行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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