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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无效 老太获得房产

点击量:979 发布时间:2013/5/13 10:30:26

 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儿子去世,儿媳声称得到儿子的口头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并且有两个邻居作证,王老太太则不认可这个口头遗嘱,将儿媳诉至海淀法院要求继承儿子留下的房产。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最终认定口头遗嘱不成立,依法判定王老太太对儿子的房产享有的法定份额。

  王老太太诉称, 2008年,小儿子赶上拆迁,分得一套一居室。后来,小儿子生病去世,儿媳一直霸占着这个房子,自己作为儿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儿媳辩称,2009年10月5日傍晚,丈夫突然感觉头晕恶心,她一个人抬不动丈夫,就叫了两个邻居帮忙,三人一起将丈夫扶上出租车去北医三院,路上,丈夫对她说:“如果我真的不行了,房子和钱都留给儿子”,两个邻居当时都听到了。到了医院后,丈夫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直到去世都没有清醒。既然丈夫生前已经立下口头遗嘱,这房子就应该是孙子一人的,儿媳不同意王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潘圆圆法官表示,该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儿媳主张丈夫生前留有口头遗嘱的事实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一个有效的口头遗嘱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情况危急,二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从住院病历来看,王老太太的小儿子从入院至去世,间隔六日,且病历上并没有显示其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故并不能认定其处于“情况危急”的状态。其次,儿媳提到的两位邻居虽均在庭审中出庭进行作证,但王老太太不认可他们的证言,并且不能确认他们二位当时在场见证口头遗嘱的事实。

  最终,海淀法院对于王老太太儿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立下口头遗嘱的主张不予采信,依照法定继承判令王老太太对于儿子遗产房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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