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男子黄先生自认是个帅哥,妻子也是个美女,可孩子长到3岁了,却很没“形象”,既不像爸也不像妈。黄先生心生疑窦,觉得自己八成被戴了绿帽子,一定要做亲子鉴定验明正身。妻子无奈说出自己其实是个“人造美女”。妻子隐瞒多年的秘密,险些断送了自己的婚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有故意欺诈双倍赔偿的规定,当然,婚姻不是做买卖,但对于要与自己共度一生的另一半,配偶该不该享受知情权呢?
新闻
儿丑竟因母“人造”
前些日子,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亲子鉴定中心主任辛盛接待了一对特殊的夫妻。丈夫黄先生一脸愤怒地说:“医生,我老婆‘有情况’了,这伢肯定不是我儿子,我要做亲子鉴定!”坐在一旁的妻子则一脸委屈,一直不说话,好像有什么难言之隐。
辛主任耐心询问得知,27岁的黄先生和妻子结婚4年,有个3岁的儿子。随着儿子慢慢长大,黄先生怎么看都觉得孩子长得既不像他,也不像老婆。
黄先生自认为是个帅哥,老婆也是个美女,怎么会生出这么一个丑儿子来?黄先生觉得,答案只有一个,儿子根本就不是他亲生的。
听着丈夫滔滔不绝地跟辛主任发泄着怨愤,简直就要把儿子的相貌说成是她红杏出墙的“铁证”,黄先生的妻子终于坐不住了,说出了隐藏在心里多年的秘密——她竟然是个“人造美女”。
黄先生的妻子说,她从小长相平平,为了给自己增加点“资本”,曾在一家整形医院分别做了双眼皮、隆鼻等多项面部整形手术。认识黄先生之后,随着感情日渐深厚,她反而越来越不敢说出这个秘密了,生怕黄先生知道自己的美貌不是天生的,会嫌弃她,离她而去。
妻子的话似乎解释了儿子既不像爹又不像妈的原因。辛主任也劝黄先生:“既然你妻子没有背叛你,是否重新考虑一下做亲子鉴定的决定?”黄先生将信将疑地表示回家再考虑一下。
很快,黄先生又打来电话,说自己回家看了妻子整形前的照片,相信了妻子的话,对她表示谅解。
众说
人造美女婚前不说 “和骗婚有区别吗?”
当初韩国影星金喜善晒出全家福时,就有网友觉得人家孩子丑,调侃韩国的整容技术。
这是个玩笑。但韩国有一家整容院,还就真用了父母和孩子的全家福做广告。图片中的父母都是浓眉大眼、五官俊俏,而孩子们却一水儿的塌鼻梁、小眼睛、柿饼脸。人家这么做广告是为了显示医院的整容技术,可如果不告诉你事实,看着自己的孩子小模样越来越陌生,甚至还有点像隔壁邻居,为人父母的心真该像黄先生一样拔凉拔凉的。连这个整容广告最后留下一句话都是:“你唯一需要担心的是该如何跟孩子解释。”
黄先生的烦心事翻过去了,可网友们却还津津乐道。
有人不“厚道”地说风凉话,奉劝黄先生还是做一下鉴定的好,儿子像整容以前的妈很正常,仍然没有解决不像他的问题,还是需要DNA验一验。
有人认为事事皆有因果,“这就是男人喜欢美女的后果,自食其果。”“为什么女性喜欢在自己脸上弄虚作假?也是因为现实有太多爱看外表的肤浅观众。”
黄先生妻子的担心不无道理,如果谈恋爱时,黄先生就知道眼前的美貌都是假象,这段姻缘能不能成还真不好说。很多人不向另一半坦诚相待,也确有自己的苦衷。可是,纸终究包不住火。基因这东西就像人的条形码,黄先生的儿子,基因就不怎么“争气”,揭露了妈妈的秘密,让夫妻间有了嫌隙。
就像有些网友感叹的,“再怎么整,再怎么动刀,你的基因就是那样。”再怎么遮掩,事实就在那里,不偏不倚。
在众多留言网友中,也不乏言辞尖锐之人。辽宁沈阳一位网友就质疑黄先生妻子的行为“和骗婚有区别吗?”北京的网友更是直截了当地说:“涉嫌欺诈!”
瞒下了整容的事真的会像网友所说涉嫌欺诈吗?难不成,黄先生的妻子竟然还要背上什么法律责任?
剖析
仅仅是隐瞒整容 严重程度不到诈骗
人在江湖,谁还没点故事?别说是整容,有多少人心里没几段割舍不下的纠结情史?更甚的如病史、性癖好这些隐私就更不愿对人说起。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法专业律师杨晓林分析说,“欺骗”有几个层面的含义,不同层面上的欺骗引起不同的后果。
比如,《刑法》上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等犯罪类型;民法上的欺诈则引起行为无效或合同解除等法律后果;道德层面上的不诚信引起道德上的谴责;甚至还有无关道德的“欺骗”,所谓“善意的谎言”。而在《婚姻法》中能找到的,明确规定的婚前隐瞒真相行为并引起婚姻无效的仅仅是婚前隐瞒精神病史的情况。
人不是商品,婚姻也不是买卖,自然不能像《消法》里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那样,对隐瞒整容等“私事”的行为定义为欺诈,进而双倍赔偿。仅仅是隐瞒整容,也不至于提到诈骗的严重程度。
杨律师说,隐瞒整容、情史的行为不能定义为法律上的“欺骗”,自然也不会直接引起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但其实质却是破坏了夫妻间最基本的相互信任,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可能影响丈夫结婚意愿上,侵犯了丈夫的“知情权”,而不在于其是否做过整容这件事情本身。
权利
夫妻间有知情权 将隐患杜绝在婚前
《婚姻法》总则中有一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也是夫妻间知情权的一个基础。
可也有人说了,整容、情史、婚史甚至性癖好这些都应该是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没有必要向配偶“坦白”,再加上都是“旧账”,只要婚后两个人好好过不就行了?
杨晓林律师分析说,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公众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一般情况下,整容、情史这些事对多数人来说确属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但夫妻身份具有特殊性,某些方面‘隐私’知情权具有现实意义。”
杨律师说:“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以相互信任为依托的。而整容、情史和性取向这些敏感的字眼既可能影响到人们结婚意愿的取舍,更有可能影响到婚后感情的维系和婚姻生活质量。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是婚姻的现实尴尬。”
但从对婚姻的慎重和对相互负责的角度出发,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事先让对方知悉这些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将一切可能的隐患杜绝在婚前。
诉讼
隐瞒真相影响感情可致离婚
也巧了,黄先生虽然没有起诉,但与他有类似遭遇的冯先生却不肯放过妻子。
有媒体曾报道,有一位冯先生因为女儿长得丑,怀疑并非己出,以妻子不忠为由起诉。冯妻只好承认,自己曾斥巨资整容,旧貌换新颜。在认识丈夫乃至结婚生孩子后,她也没有坦白过整容的事。
冯先生认为妻子用虚假的容貌骗婚,说什么也不过了,最终法院判决他们离婚。
心里藏个秘密难不成就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吗?
杨晓林律师说,在我国,法定的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也就是说,上述四种明确的情形是以“感情破裂”从而作为离婚的标准。逐条对照,隐瞒整容的行为似乎并不在内。但是,除此之外,只要最终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这一结果,具体的理由其实也并不重要。
丈夫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论是因为妻子隐瞒了整容的事,还是什么别的理由,这个见仁见智的“因”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感情是否破裂这一“结果”。
杨律师说,如果当事人丈夫主张因为此事导致感情破裂,理由也是可以理解的。
赔偿
被蒙在鼓里
并非法定获赔理由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涉及损害赔偿的主要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定理由。
以此来看,隐瞒整容、情史等行为还称不上《婚姻法》上可以要求相关赔偿的过错。
杨晓林律师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方有处女膜情结,或一方隐瞒婚史,患有乙肝、精神类等其他疾病,性功能障碍等问题,造成夫妻反目、对簿公堂的纠纷时有发生。
因此,男女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婚前开诚布公地将自身存在、较为隐私但对方又可能介怀的问题告知对方,求得谅解和理解。只有建立在信赖基础上的婚姻才可能更稳定和长久。反之,心怀侥幸,骗得了一时骗不了一世,反而为婚姻埋下隐患。(原标题:男子因儿丑欲做妻子鉴定 妻子无奈坦白做过整容,整容这件事 结婚说不说)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孙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