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斌与阿芸本是一对很恩爱的夫妻,他们曾签订婚前协议,约定婚后第一个孩子随母姓,如果再生育第二个则随父姓。但等到他们第一个孩子儿子出生后,丈夫阿斌出于农村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影响,提出婚前协议无效,认为儿子应当随父姓。妻子阿芸及娘家人则表示强烈反对,认为孩子应当按照婚前协议随母姓。之后,两夫妻不断产生摩擦并将矛盾扩大至两个家庭。阿芸一气之下来到法院欲起诉离婚。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的法官,随后对该纠纷进行调解,避免夫妻感情成为孩子姓氏之争的牺牲品。调解法官依据婚姻法中“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为夫妻俩提出方案,即孩子户籍登记姓名取一方姓氏,再给孩子取一个小名,随另一方姓;或是使用叠姓,将父母双方姓氏同时体现在孩子的名字里。
阿芸听取了法官建议,当场表示不再起诉。
另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一般情况下,公民出生尚未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进行户籍登记时,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姓名,孩子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甚至选择第三姓。
经父母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姓名,在报经户籍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认为确实需要更改子女姓氏,应向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不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孩子的姓氏问题。
孩子10周岁以上,具备一定认识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后,变更姓名要参考孩子意见。子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自行决定、变更姓名,不受父母意愿影响。(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记者吴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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