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婚姻的变数越来越多。为保卫婚姻,越来越多的都市男女选择签订“忠诚协议”为婚姻加上“安全阀”。尽管协议的内容五花八门,但底线大多是要求彼此忠实于对方,不得有婚外情,如果违反,过错方自愿对无过错方予以财产赔偿。就在不久前,山西沁源县一对小夫妻闹起了离婚。因丈夫违反“忠诚协议”,被判令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力量到底有多大?是不是只要双方自愿就具有法律效力?5月8日,记者就此情况进行了采访。
违反“忠诚协议”丈夫被判赔妻子10万元
男子姓张,女子姓李,均为长治市沁源县人。因二人都曾有离异经历,几年前,在征婚平台的帮助下,两人成了恋人,有了再次组成家庭的打算。
因为张先生和李女士都被失败的婚姻伤害过,所以对于这次重新组成家庭,张先生和李女士都很谨慎。为了慎重起见,双方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费1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和李某踏实过起了日子。可日子一长,两人的感情因为家庭琐事便渐渐出现了问题。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女士发现与自己再婚的丈夫,竟然在外面“有人”。对此情况,本就被婚姻伤害过的李女士,没有选择隐忍。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后,李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照二人之前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条款,判令张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受理该案后,经沁源县法院合议庭和审委会讨论,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所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的签订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在此基础上,协议与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人身自由权利之规定不相悖。最终,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并判决张先生支付“忠诚协议书”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
夫妻订“忠诚协议”早已不是新鲜事
“忠诚协议的说法,并非法律术语。它是以维持男女间的感情为目的所签订的。内容为,男女各方应忠于双方的感情或维系双方的关系,若一方背叛双方的感情或关系时,应向对方承担某种责任。”办案法官介绍,近年来,离婚案件中涉及“忠诚协议”的越来越多。其中,夫妻约定发生婚外情后赔偿的最常见。
至于为何会有如此多的“忠诚协议”出现,长期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认为,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处于转型加速期,给婚姻家庭以及两性关系带来了更多碰撞,“婚外情”“包二奶”之类的事情频频发生,很多人对婚姻和爱情存有危机感,认为仅靠道德和舆论监督,不能够解决人们对情感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已经习惯以签“合同”的方式来约定某些事情。以签订“忠诚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感情,即是自然延伸出给双方婚姻和情感多一层保护的手段。
除此之外,夫妻忠诚协议又区别于其他协议,还具有一些特征:首先,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开始的时间,常常是在婚前签订的,但生效常常是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为有效要件。其次,从协议发挥效力的具体内容来看,协议中,赔偿要求者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如“第三者”“宾馆”甚至配偶的其他家庭成员追究赔偿责任。再次,从协议效力的法律性来看,目前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没有明确受到法律的保护。很多针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审判中,只是根据具体的依据以及法官的主观裁定。这一切,造成了夫妻忠诚协议的约束效力不足。此外,我国公证界对这种“忠诚协议”的态度也是非常谨慎的。
对于“忠诚协议”不要有过高期待
据悉,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现阶段,法院在处理“夫妻忠诚协议”这一问题时,实际上是秉持了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即不直接认定其效力,仅是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夫妻朋友,应谨慎对待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既不能对夫妻忠诚协议有过高的期待,同时也要保障忠诚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性。
对于核心内容,“不忠行为”需要严格的界定。不能过分扩大忠诚义务的外延。不忠行为应该主要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强奸、卖淫嫖娼等真正违反忠诚义务、侵害配偶贞操权的行为,至于与他人言语的轻浮、在婚姻介绍所登记、浏览色情网站、虚拟网络家庭、精神出轨等未涉及到真正的婚外性接触的轻微的不忠诚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应认定为不忠行为。证据方面,如过错方亲笔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警方的调查笔录,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相片、录像,小区的保安、物业、邻居的证人证言等都可以成为证据。
办案法官表示,“夫妻忠诚协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思维在婚姻情感生活中的反映,表现了对于稳定、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渴望,有其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这种协议并不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最好方式,一纸“忠诚协议”不可能为自己的婚姻加上保险,金钱更买不来情感上的忠诚。婚姻需要用“心”来经营,夫妻双方的情感交流,家庭责任意识和夫妻双方的互相尊重、体谅才是维系婚姻的最好保障。
本报记者 辛戈 通讯员 唐丽芳
提醒
正确的“忠诚协议”该怎么写
1、切忌让过错一方受到法律底线之外及伦理道德界线之外的罚责。比如这样写:如果一方出轨,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无权进行辩驳,另一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等。这些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2、切忌以剥夺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为条件的惩罚性约定。比如这样写:如果一方出轨,则无权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永世不得见孩子。抚养权、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3、切忌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严重影响过错方的基本生活。比如这样写:家里全部家当加起来也就10万元,忠诚协议就约定一方出轨则需要赔偿对方100万元。这也将面临被认定条款无效的重大风险。
4、切忌在忠诚协议中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违背社会常理的约定条款。比如这样写:一方出轨,则需在公共场所长跪三天,或赔偿青春损失费。
5、切忌在“抓奸现场”或在对方受胁迫之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您的“忠诚协议”因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不足,在索赔时会面临赔偿金额减少或协议被判无效的风险。
相关案例
2003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令男方因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赔偿女方30万元,开创了司法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先河。
2004年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经常不回家的丈夫熊某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赔偿妻子刘某4000元“空床费”。
2007年北京海淀区法院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判令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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