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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被诊断先天脱发男子因妻隐瞒脱发史要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吗?

点击量:1736 发布时间:2013/6/8 11:14:24

【案情介绍】

孩子出生不久便被诊断为先天脱发症,医生称是遗传,孩子父亲高先生认为妻子隐瞒其脱发病史,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记者昨日获悉,房山法院已受理该案。
高先生称,2010年4月,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妻子刘女士,两个月后刘女士怀孕,7月份两人奉子成婚,然而,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3月,女儿降生。没想到几个月大的女儿常掉头发,经医院诊断患的是先天性脱发症,并且是因遗传,高先生认定女儿脱发是遗传妻子刘女士一家。
生气妻子隐瞒自己的脱发病史,高先生向房山法院起诉离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张淑玲)
【律师视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生气妻子隐瞒自己的脱发病史,高先生便向房山法院起诉离婚,不符合《婚姻法》及《具体意见》所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应判决不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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