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婚外情人购买二手房并将房屋登记在情人的名下,妻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二手房为夫妻共同财产。6月7日,鹿寨县法院一审宣判,撤销以情人名义签订的原购房合同,维护妻子的合法权益。
家住鹿寨县城的男子柯某和柳州市雒容镇女子阿丽一直维持着婚外情。为讨阿丽欢心,柯某在阿丽不知晓的情况下于2012年1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准备送给阿丽,并签订了合同。为方便过户,柯某找来朋友小娟持假造的身份证与柯某委托的中介公司及原房主到房屋管理所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在房管所以阿丽的身份签订了一份合同留存房管所,将房屋登记在阿丽的名下。
房产证办理完后,2012年4月,柯某欲用该房屋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找到另一女子小云冒充阿丽到房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管所工作人员发现小云与办理过户手续留存档案的身份证相片不符,便不同意柯某办理抵押登记并将房产证扣下。
几天后,阿丽亲自到房管所要求领取房产证,工作人员发现其与申办房产证时提交的身份证相片、签名均不一致,也拒绝了其领证的要求。
后来,柯某的妻子李某知晓丈夫为阿丽购买了一套房屋。李认为柯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经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侵害了她的合法利益,遂将柯某和阿丽告至法院,要求确认柯某与原房主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小娟与原房主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庭审调查及向相关单位进行询问了解,确认阿丽未参与合同的协商、签订,也没有支付任何价款,其实际上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柯某用夫妻财产支付房款后,又用假冒的身份证、以冒名顶替的方法签订购房合同,意图送给与其有婚外情的阿丽,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6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李某的诉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撤销小娟冒充阿丽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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