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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三儿女尽孝 佳节给母亲过节费

点击量:805 发布时间:2013/6/17 10:15:46

     母亲节、父亲节相继而至,眼看着周围邻居家里热热闹闹的,享受着儿女在旁的天伦之乐,东莞清溪镇的八旬老人郑老太却只能背地里抹泪。8年前,她与5名儿女因房产分割问题而亲情不再。不久前,老太太把自己的3名子女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及每年探望其3次。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判决其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同时,更在判决中人性化地以让其子女在节日期间支付“过节费”的方式促其履行探视义务。

  为房产亲情不再未赡养

  84岁的郑老太有过两次婚姻,先后生育了5个子女,其中4个子女是其与前夫所生,最小的儿子是其与现任丈夫所生,老伴于2005年去世。

  在老伴去世前,几个子女曾一起讨论母亲的赡养问题。因郑老太与老伴在东莞市清溪镇有一栋46平方米的房屋,子女们便决定房屋归谁,母亲就跟谁生活。

  后来郑老太夫妇与小儿子余某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余某林,余某林表示接受赠与,并同意照顾母亲并和其共同生活。

  岂料,随后大儿子杨某明、大女儿余某明及二女儿余某群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由郑老太及其老伴和3名子女共同共有,各占五分之一的份额,郑老太及其老伴在上述赠与合同中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于是判决确认3名子女各占房屋五分之一份额,小儿子余某林占房屋五分之二份额。而余某明和余某群都将自己的那份赠予给了其大哥杨某明。

  此后,虽未明说,但郑老太与3个儿女之间的感情已出现了一道无法弥补的鸿沟,母子亲情不再。

  老伴去世后,郑老太一直跟着小儿子余某林生活,三女儿余某兴也时有照顾。随着年纪的增长和身体状况的变差,郑老太觉得自己身体已是大不如前,治病的花费也不少,再加上小儿子上班,对其也难以日夜照顾。而其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都已退休,有时间有能力照顾其饮食起居,也该尽他们的赡养义务了。

  因此,郑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3名子女每年各支付2300元赡养费,并且每年探望其三次。

  法院判不得拒绝赡养

  法庭上,郑老太的三名子女均表示,母亲有稳定经济来源,并无生活困难的情况。同时,母亲与余某林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余某林承诺今后负责全部照顾其母亲的义务。他们都有自己的家庭,且无固定收入,也无支付赡养费的能力。他们还在法庭上表示,希望母亲用善心对待儿女,不要偏心,这样他们都会常常探望她和孝敬她。

  对此,余某林反驳,如果房屋是全部给他的话,他负全部责任,并表示如果杨某明愿意支付母亲的赡养费,他愿意退房屋。在余某林看来,大哥杨某明住花园别墅、开“皇冠”车怎么可能没钱赡养呢?

  最后,法院考虑到赡养人的经济情况等因素,判决余某群、余某明、杨某明向郑老太分别支付自2012年起每年600元至1800元不等的赡养费,同时在每年的春节、生日(其本人与其母的)、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6个日子前10日内各支付100元至400元给郑老太。

  连线法官

  子女探望父母属道德义务

  该案主审法官郑水强表示,对于郑老太要求3名子女每年探望3次的诉讼请求,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探望义务的规定,因此,法院没有支持郑老太的该项诉求。但是,法院必须明确,对父母进行探望是一项传统美德,是一项道德义务。法院最后也以口头告诫的形式,督促赡养人履行探视义务。

  另外,法院在判决每年向郑老太支付赡养费的同时,也人性化地考虑到若能让赡养人在节日期间向郑老太支付过节费,则更有助于其履行探视义务,郑老太也可以在节日想念亲人时与子女团聚。法院综合考虑作此判决,以期能唤醒赡养人的亲情和责任。  (来源: 金羊网-羊城晚报)

                                                                                                                                                                       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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