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获得拆迁赔偿款,宁波村民陈某与儿媳赖某在各自离婚后“结婚”,但在向公安部门提出将赖某和孙女的户口迁入本村时遭警方拒绝。陈某以“行政不作为”,将宁波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又向宁波市中院上诉。日前,宁波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0岁的陈某是宁波市高新区上王村村民,1970年代与王某结婚,育有1子;2003年,其子与赖某结婚,育有1女;陈某是赖某的公公。去年7月,上王村公布土地征用公告。去年9月,陈某与妻子王某离婚,4天后与“原儿媳”赖某结婚(此前其子已与赖某领离婚证)。随后,向高新区公安分局申请将赖某和孙女的户口迁入上王村。据了解,陈某老伴和儿子是非农户口,不能居转农;儿媳赖某、孙女则是农民户口。由于不能提供村委会的证明,申请遭警方拒绝,村委会拒绝开证明的理由是陈某与赖某的婚姻不合社会公德及伦理规范,认为他们是假结婚骗拆迁款。
陈某以“行政不作为”将高新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被江东区法院驳回后向宁波市中院上诉。二审时,陈某的律师提出,据户口登记法规,公安机关对户口迁移有事实审查的义务,村集体组织对农村户籍登记是协助义务,是公安户籍管辖权的延伸,公安机关不能因村组织不开证明就不办。对“假结婚”,上诉方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公公和儿媳妇不能结婚,且2人已合法领取结婚证。
宁波市中院审理认为,据现行《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及广泛执行的惯例,申请农业户口迁移应提交申请人所在村村委会的证明。陈某申请迁入赖某及其女儿的户口时,没有上交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公安分局告知其需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实质是申请材料不全、不予受理,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对陈某律师“不合伦理却合法律”的说法,宁波市中院认为,法律的重要准则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陈某与赖某“结婚”后仍与王某住在一起,赖某也与老陈的儿子住在一起,属于假结婚以获取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任其发展可能使传统道德沦丧。(来源:东方早报)
北京离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