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抱养还是亲生原告身份遭质疑
正值壮年的丈夫突发急病离世后,赵某和女儿被婆婆扫地出门,在争讨遗产的官司中,婆婆要求法院取消孙女的继承权。近日,西城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披露了一起情节曲折的遗产继承纠纷。
遗产之争
打工妹与年长16岁表哥结婚
1994年初,年仅17岁的河北姑娘赵某来到北京打工,投靠表姨王某。王某的两个女儿定居国外,家中只有她和儿子周某,于是王某留赵某在家中住下。
见到温柔婉约的赵某,周某一见倾心,不顾16岁的年龄差距,展开了强烈的爱情攻势。2000年,两人领取了结婚证。2001年12月,赵某顺利产下一个健康可爱的女婴。在孩子刚满3个月的时候,公司催促赵某上班,无奈之下赵某只好让孩子断奶。孩子吃不惯奶粉,整天哭闹,王某和儿媳多次为喂奶的事争吵。
为了一些家庭琐事,婆媳间的分歧越来越大,经常吵得不可开交。而夹在中间的周某左右为难,夫妻俩也开始争吵不休,矛盾不断升级,甚至大打出手,曾经幸福的婚姻走向了崩溃的边缘。
2004年,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小莹莹由父亲周某抚养。
虽然离婚了,但是由于赵某在北京没有住房,加之女儿还年幼需要母亲照顾,她依然和前夫生活在一起。
前夫病逝母女俩被赶出家门
2005年5月的一天,周某突发脑溢血死亡。此后,赵某不断地接到婆婆和小姑子的电话,要求她带着女儿在一个月之内从家中搬走,理由更是“周某和赵某是近亲结婚,不能生育,莹莹不是周家的骨肉,而是抱养的”。
赵某称,更令她意想不到的是,一个月后婆婆王某带着亲戚来到赵某家中,把她所有的东西扔到门外,将母女俩赶出家门。她和女儿在外租房,自己微薄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母女俩过着饥一顿饱一顿的生活。
□案件结果
奶奶提申诉理由不成立
2012年,输了官司的王某来到检察机关申诉,认为有新证据证明莹莹并非儿子周某的婚生女儿,而是抱养,坚决要求做亲子鉴定。
王某还称,赵某不是原告的生母,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她不能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对申诉人提起诉讼,两审判决诉讼主体错误。
近日,西城检察院受理此申诉案件的承办人认为,首先,法院判决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莹莹为周某的婚生女,判决莹莹继承周某的财产合理合法。周某生前从来没有提出莹莹不是他的亲生女儿,而且离婚后自愿抚养女儿。
如今,王某说小女孩不是她的亲孙女,要做亲子鉴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只有孩子的父母才有权要求亲子鉴定,奶奶无权要求亲子鉴定,王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承办人还认为,孩子的母亲赵某作为莹莹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主体适格。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赵某是莹莹的生母,是她的法定监护人,离婚后依然享有对女儿的监护权,因此,王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奶奶称孙女是抱养拒绝分遗产
生活艰辛的赵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代表莹莹要求分割周某的遗产。
在法庭上,赵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和法院调解离婚的调解书,调解书中确认了“双方婚生女孩莹莹”这一法律事实。
被告王某表示:“孩子不是我的亲孙女,是我儿子花3000元从天津买来的,儿媳也没有怀过孕,所谓的出生医学证明是伪造的,我要求赵某和莹莹做亲子鉴定。”王某还拿出小孩出生医院出具的查档证明,证实没有赵某生产时的住院病历。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住院病历不能排除赵某门诊生育的可能。与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和调解书相比,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为王某申请亲子鉴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王某的上诉。(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 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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