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报讯 (记者 邓志高 通讯员 钟紫薇) 丈夫与女同事“合租”一室一厅的房子,基本不回家,还称什么也没干,导致妻子独守空房两年。近日,妻子梁某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法院认定其丈夫江某存在较大过错,只分到夫妻共同财产的3成。
梁某和江某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夫妻感情的破裂,源于江某与女同事在外“拼房居住”。
2012年5月13日,梁某向派出所举报,称丈夫江某在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到报案后介入调查,但江某否认存在嫖娼。江某与女同事刘某合租在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内。江某称,他与刘某仅合租房子而已,他们之间是纯洁的关系,没干见不得人的事情。
江某表示,由于与梁某的夫妻感情不和,他于2010年年中开始经常居住在工厂宿舍,后来与刘某一起合租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他住客厅,两人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由两人共同承担。
梁某称,2010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与刘某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后来夫妻俩开始分居。江某存在过错,离婚后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庭审时江某的陈述与其派出所的陈述不一致,江某与刘某在派出所所作的陈述中,关于共租的起始时间、租金承担的陈述亦不一致,而江某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对江某关于普通朋友共同租住房子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梁某占7成,江某仅分得3成。
判决焦点:男方有什么过错?
婚姻存续期与人同居 伤害了夫妻感情
除了庭审时江某的陈述与其派出所的陈述不一致,法院还认为,即便真如江某所称,他与刘某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一个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势必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而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江某仍不收敛,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江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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