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5月 15日东莞时报
近年来,关注家庭情感的电视剧越来越多,人们总能从中找到一些自己生活的影子,尤其是近期热播的电视
剧《有你才幸福》,也让更多的人陷入到底什么是家庭幸福的思考。
5月 15日是国际家庭日,很多人认为自己家庭很幸福,但家庭暴力等因素成为不幸福的主要原因。
从 2009年 12月 21日至今年 4月 2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 2306宗。
过去几年,该院法官李少娟曾在南城法庭审理过不少离婚案件,平均每年审理 100宗左右,诉称因不堪家庭
暴力的占到 15%左右。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认定。
法律界人士、妇联则呼吁,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一旦遭遇暴力,要学会向有关部门或组织反映,要及时固定
证据。或许只有这样,遭遇家暴才能更好地维权。
男性也是家暴的受害者
在传统的认识中,家庭暴力大都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往受害
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来自四川的袁华(化名)和陈丽(化名),十几年前在东莞打工相识相恋,并很快走进婚姻的殿堂,并生育一
个可爱的儿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
过了一段苦日子之后,袁华做起了园林建设的相关工程,在妻子的支持下,生意越做越红火。但不知从什么
时候起,夫妻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深。
陈丽怀疑袁华有第三者,但并无真凭实据。于是两人多次发生争执,气急之下的陈丽多次用酒瓶、茶杯砸伤
袁华。2010年 8月的一次争执中,陈丽用刀砍伤了袁华的手臂,伤口缝了二十多针。
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陈丽还趁袁华上洗手间之际,将其锁在里面。
夫妻关系到了这份上,已无回旋之地。 2010年 9月,经协调无果后,袁华以妻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
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并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同时还要求法院禁止妻子骚扰和跟踪。
后经法院了解,妻子陈丽之所以这样做,是担心老公在外有几百万工程应收款不肯分给自己。
在这一案件中,袁华陈述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提供了医院的诊断书和手臂上的伤疤,后陈丽也确认伤疤是自
己用刀砍伤所致,因此法院认定陈丽对袁华有家庭暴力行为。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本案也以调解方式结案。”主审此案的法官李少娟说,离婚诉讼
中,家庭暴力时有发生,但现实中对家暴的认定相当困难,比如夫妻在争执、斗殴情形下发生的身体伤害认定很
难取证。另外,家庭暴力在庭审中的认定也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
家庭暴力认定有点难
家庭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很少了解状况。李少娟说,“一般人的观念中,家丑不可外扬,有些
受害者顾及面子,为了维护自己和家人的面子,无论受多大的委屈,也不敢轻易向外人诉说。还有一些受害者往
往会被施暴者的言语和行动所打动,在亲人朋友的劝说下不计前嫌。”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些都将导致家庭暴力行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难以取证,法院最终也难以认定。
“另外,受害者即使是要举证,也很困难。家庭暴力涉及当事人隐私,了解情况的邻居或直系亲属也往往不
愿作证,有的是不愿多管闲事,有的是害怕报复。”李少娟说。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当家庭暴力发生后,有些受害者也知道向居委会、妇联反映。“但居委会和妇联的人一
般都是口头劝阻、批评,很少用书面的形式调查或调解,证据也因此很难固定。 ”多位审理过离婚案的法官如是说。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如何判断家庭暴力,法官的个人的理解也不一,意见分歧也很大。
“有人认为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但也有人认为有连续多次故意殴打的行为,即使是没有
造成伤害也应当认定。”李少娟说,所以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很难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情节。
另外,家庭暴力案件也存在“惩罚难”的问题,法律对于施暴者虽然明确了惩罚条款,但实施起来却很困难。
这是因为这类案件举证难度大,法院对家庭暴力行为本身就很难认定,即使家庭暴力行为被法院认定,法官对于
家庭施暴者惩罚性判决的数额,通常也都很低,起不到真正的惩罚作用。
权益如何维护?
受害者要及时反映以便搜集证据
家庭暴力发生了,受害者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少娟认为,受害者一旦遭遇家庭暴力,一定要学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组织反映,并要求他们依法予以调查,
形成书面材料,对施暴者做出处理或形成书面的调解书。
“哪怕是让施暴者写一张认错书或保证书也行,如果是受了伤的,受害者应该及时到医院验伤治疗。”李少
娟说,能拍照片的拍好照片,在向医生自述时,要讲实情,以供对症治疗,并与其他证据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证
据链。“另外,单位和社区也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特别是发生过家暴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一
定要及时妥善处理。”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将施暴人和受害者暂时隔离是有必要的,这样可以使受害者在婚姻关系解除前,减
少再次受虐的风险。”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吕军律师说,在目前立法尚未完善的情形下,“人身保护裁定”是我国
运用司法手段防止家庭暴力的有益实践。
目前,一些省份的法院已进行试点,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做出“人身保护裁定”。从相关媒体报道看,
这一实践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对于“人身保护裁定”的审查、发出的程序均未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在执
行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所以一定要加强立法,完善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 ”李少娟说,可制定专门的《反
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程序,以及制裁机构、施暴者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等内容。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范围,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
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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