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7日讯 “要不是有人提醒我,我怎么也想不到,他居然将价值七八十万的车子给了别人。 ”
日前,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纠纷案件时,市民张晓当庭哭诉。张晓表示,这辆价值七八十万的车子
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丈夫无权处置,请求法院判决受赠者归还车辆。
记者纪树霞
【案情回放】
丈夫悄悄将豪车过户给了情人
张晓和丈夫王海刚结婚时,王海处于创业阶段,经济条件很不好。而张女士一直信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的理念,家里家外一把手,将小家庭打理得有条不紊。
从 2010年起,王海的公司做得风生水起。见丈夫事业有成,张晓也很高兴,她提议丈夫买辆好点的车。不久,
他们看中一辆价值七八十万的豪车。但开上豪车的丈夫却常常以应酬为名不回家。
渐渐地,张晓开始觉得丈夫有事情瞒着自己。这时候,朋友也旁敲侧击地提醒她,一定要抓住丈夫的财产。
张晓背着丈夫去银行查了双方名下的存款,发现并无异常,一颗悬着的心总算放下了。
可不久她又听到了一些关于丈夫与公司女职员关系暧昧的流言,还听说二人经常开着自家的豪车外出游玩。
直到此时,张晓才想起来,丈夫已经很久没有将车子开回家了。
丈夫给出的答复是懒得开,一直放在公司。对于王海的回答,张晓并不完全相信。当天,她就到车管所进行
了查询。一查才知道,原来这辆价值七八十万的豪车已经过户到了一名王姓女子的名下。而这个王姓女子就是传
闻中与丈夫有关系的女职员。
为讨说法,张晓悄悄将王小姐约出来摊牌,可对方的态度更是让她气愤不已。王小姐跟她说,这车是老板送
她的,和张晓无关。盛怒之下,张晓一纸诉状将丈夫王海和王小姐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认定王海的赠与行
为无效,判令王小姐返还被赠与的车辆。
[庭审直击]
“小三”接受赠与行为被判无效
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王海和情人王小姐均到庭。
庭审时,王小姐表示,车子是老板王海送给自己的,如今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如果原告张晓觉得这种赠
与损害了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她可以向丈夫王海主张赔偿,与自己没关系。
“我丈夫将车子送给你,你不但不还,还让我向丈夫主张赔偿。”对于王小姐的说法,张晓怒不可遏。她说,
自己与丈夫结婚这么多年,见证了丈夫的成功和失败。当初结婚时,丈夫一文不名,如今的成功有她的一份功劳。
这辆价值七八十万的车子是她与丈夫结婚期间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她同意,丈夫不能随意处置,所以
这样的赠与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法院理应判决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王海在与妻子张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将重大财产赠与王小姐,其行为导致的
财产转移是无效的。而王小姐接受王海的赠与,是无偿受赠,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依法支持
原告张晓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小姐将车子归还给她。
整个庭审过程中,王海起初还称自己确实将车赠与了王小姐,但之后的庭审中却一直默不作声。记者了解到,
由于此财产纠纷案件已在圈子里闹得沸沸扬扬,王海与情人王小姐之间也早已不像之前那般甜蜜了。
[律师在线]
属于夫妻共同重大财产必须归还
从近年来法院判决的案例来看,关于丈夫赠“小三”钱物,妻子起诉讨要的案例越来越多,记者就此采访了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严国亚。
丈夫送给“小三”房产在法律上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在法律上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一般
来说,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且赠与人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受赠人,该赠
与合同关系即成立。但《合同法》第 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在夫妻财
产分割过程中,婚外情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当然应当认定无效。因为感情出轨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是以对夫妻关
系的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是以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为前提形成的财产权利的不对等转移。
严律师表示,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并以此赠送情人,只要不对夫妻双方生活造成
影响,如价值不是太大的项链、手表之类的普通礼物,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返还;但若所赠物品涉及重大财产,如
车子、房子等,法院会依法判决归还。“当然,若所赠财物是赠与者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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