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买房开按摩店的盲人张先生没有想到,代他办理相关事宜的父亲竟把这房子登记在了父亲自己的名下。于是,张先生近日愤而将自己的父亲告上法庭。自出生时便双目失明的张先生以盲人按摩为生。2004年 4月,因为要开按摩店,他决定买房。“但是由于眼疾,相关购房事宜就都由我父亲代为办理。我的父亲是一位律师。可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父亲却把这房子登记在了他自己的名下!”
得知父亲要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张先生只好赶紧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张先生的父亲否认这房子是儿子的。“购房时的款项是从我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中支出的。而且,在购房合同正式签订过程中,我向开发商出具将房屋购买人变更为我的变更说明,房屋登记表上也是我的名字。”
张先生的父亲还称,所谓的“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的书面承诺,也是为了安抚他病重的妻子,并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他才是这处房产的所有人。
此案经过审理,法官查明了事实真相。原来,当年 4月 1日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签约意向书》,并交付定金 2万元,在签名处署名为“张父代张某”。当月 4日,张先生的父亲向开发商提交《变更单》,更正张父为购房人及签约人。当月 8日,张先生的父亲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张父购买该房屋,购房的 28万元
首付款是由张先生的账户支付给开发商的。
最终,海淀区法院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为张先生所享有,而张先生此案宣判后,父子二人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海淀法院的于春燕法官说,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 购房意向书》对房屋位置、价款及交付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要件完备,已完成要约承诺过程。而且该意向书上明确的购房人是原告张先生;而作为张先生的父亲,被告出现在了代理人处。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的委托手续,但鉴于二人是父子关系,代眼有残疾的儿子处理相关事宜也在情理之中。其代理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由作为被代理人的张先生承受。
后来张先生的父亲在签订正式 购房合同时,单方向开发商出具了购房人变更说明。“在原告追认之前其效力是待定的,不能据此认为购买人就变成了张先生的父亲。”于春燕法官认为,张先生父亲所称“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不承认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承诺书效力”的相关主张,也并没有相应的证据加以支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于春燕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即便是亲人之间进行一些重大财产权益上的相互委托,也应当提前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最好能够签订一些书面的委托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一些纠纷,影响到家庭和睦。(2013年 5月 18日人民网林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