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还给情人账户转账近250万元,做妻子的该怎么办?还能要回来吗?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就一起其他所有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未取得妻子同意和追认,应认定无效。
2011年9月, 47岁的孟女士气冲冲地来到法院,状告自己丈夫腾先生和31岁的陈女士。
原来,孟女士和腾先生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谁知在婚姻存续期间,腾先生和陈女士相识,两人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生育一女。孟女士还称,腾先生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陈女士的账户转入247.5万余元,还以现金方式给付陈女士近4万元。
孟女士认为,丈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请判令腾先生给付陈女士250余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并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处分。腾先生未与孟女士协商,就将夫妻共有的钱款赠与了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陈女士,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对于现金39944元,因孟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由腾先生给付,法院难以采信,因此一审判决腾先生赠与陈女士247.5万余元的行为无效,陈女士应返还孟女士。
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陈女士在二审中称,腾先生汇至她账户的款项并非是对她个人的赠与,而是为两人的女儿购房所用。而且,即便如一审法院认定腾先生、孟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受到侵害,也应由陈女士向腾先生、孟女士夫妻二人承担返还责任,而非仅向孟女士一人返还。要求二审改判其承担一半的返还责任。
腾先生在二审中书面辩称,他无权处分的全部财产由陈女士占有,因此返还财产的全部义务应由陈女士承担,且他并未赠与婚外女儿房产和钱款,要求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腾先生转入陈女士账户的款项已有在案证据证明,均属于腾先生与孟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腾先生对上述财产的处分行为未经孟女士同意,事后也未取得孟女士的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孟女士作为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债权人,有权要求小陈返还全部财产。
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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