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竹与阿菊一见钟情,恋爱几个月后,领了结婚证。当小夫妻俩某日谈起要购买一套住房时,阿竹脱口而出:我爸早就说过,只要有我们看得上的房子,钱由他们来出。小两口看定房子后,老两口二话没说一次付清了全部购房款,房产证上也直接写上了阿竹的名字。
谁知不到一年,阿竹和阿菊要离婚了,在递进法院的诉状中,两人仅有一点异议。阿竹说房子是爹妈买给自己的,要不产证上怎么就写了阿竹一个人的名字?阿菊说非也!明明是买给两人结婚住的,怎么会没妻子的份?要问阿竹爹妈当初的意愿吧,老两口自然一口咬定只传儿子不落外姓。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把唯一争议的这套房子判给了阿竹。
市二中院专事房地产纠纷审判的韩峰法官认为:这对夫妻是属于婚姻基础不好的那种,在婚姻裂隙确实无法修补弥合的情况下,判决离婚是于法有据的。双方唯一争议的房产权属问题,类似的情况现在并不罕见。父母出资为已婚尤其是新婚的子女购买房产,虽然心里想着只给自己的子女而不给子女的配偶,但一般不会特别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人的,通常是将该房产直接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这倒并非吝啬,主要还是具有风险意识,今后万一婚变不至于赔了夫人又折房。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使然,是中国的国情。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是,当子女的婚姻关系破裂时,该房产究竟是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往往争议较大。我国婚姻法对于继承与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类似情况有明确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类似本案的问题现行婚姻法没有明文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最高法院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问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上述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争议的房产应属阿竹所有。 来源:新民晚报 潘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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