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彩礼返还  同居纠纷  分家析产  亲子鉴定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军人离婚  赡养收养  监护探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说法  法律文书  情感专区
联系方式
电话: 13693263555 13552500148
传真:
01065176246
邮箱:
shanglijunlawyer@163.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房产赠与后还能要回吗?

点击量:904 发布时间:2013/7/8 8:39:24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 陈霞)8年前,由于将名下的一套房子赠与小儿子,其他子女都和朱先生闹翻。可自朱先生查出患有疾病后,小儿子对父亲不管不顾,态度极其冷淡。于是,朱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儿子告上法院,要求取消赠与协议。理直气壮的赠与人走上法庭才发现,东西送出去了,想要回来真的很难。近日,兰州中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宣判,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78岁的朱先生妻子早年离世,朱先生一直没有再婚,独自抚养大了3个孩子。1998年,朱先生购买了单位的福利房。2005年9月,朱先生瞒着其他子女将房屋过户给了与自己一同居住的小儿子。父子双方签署了赠与合同,并在公证处公证。签合同时,朱先生与小儿子口头约定,以后的生养死葬都由其承担。考虑到一家人的和谐,朱先生没有将这一条写进赠与合同里。此后几年里,朱先生和儿子一家三口居住在一起,享受天伦之乐。2010年5月,朱先生体检时查出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医生嘱咐饮食和生活都要特别照顾。起初,小儿子和儿媳对朱先生的生活照顾得很周到,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儿子嫌朱先生年老多病,长期照顾很麻烦,便不给朱先生做饭、洗衣服,态度也很冷淡。无奈之下,朱先生只能住到大儿子家里,但大儿子对父亲瞒着自己赠与房屋的行为很不满意,因此对朱先生态度也不太好。为此,朱先生将小儿子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庭审中,朱先生的小儿子表示,当初的赠与行为是父亲自愿的,而且自己没有不赡养父亲,父亲可以随时回来与其共同生活。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朱先生与小儿子签订的赠与合同中没有单独赡养约定,就儿子是否有不孝顺父亲的事实,朱先生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因此赠与房产已办理了交付手续并已公证,朱先生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朱先生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财产赠与交付即转移,无法撤销

   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和民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主要分为动产赠与和不动产赠与。动产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为准,在这之前,财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一般情况下,交付即转移,无法撤销。现在老人申请“谁养老,就把房子给谁”的遗嘱公证屡见不鲜,由于一些老人产权意识淡薄或过于相信儿女知恩图报,往往轻易地与儿女间处分房产,一旦发生家庭纠纷,老年人的权益不仅很难得到保障,养儿防老的想法也难实现。因此,对于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的赠与要谨慎而为,如附有条件,应当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原标题:为养老赠房给儿 不如意老父讨要)

                                       北京离婚律师

 
上一条:丈夫背妻子抵押共同房屋买车 法院判决抵押无效
下一条:婚前房加上妻子名闹 离婚反悔求撤销
友情链接: 驰为知识产权 交通律师网 驰为知识产权代理 中外民商裁判网 婚姻家庭法律网 尚律师的博客 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加入收藏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1762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100005) 京ICP备12035178号-1
关键词: 子女抚养 非法同居 遗嘱 隐匿财产 同居 军人离婚 遗产继承 涉外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