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 陈霞)8年前,由于将名下的一套房子赠与小儿子,其他子女都和朱先生闹翻。可自朱先生查出患有疾病后,小儿子对父亲不管不顾,态度极其冷淡。于是,朱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儿子告上法院,要求取消赠与协议。理直气壮的赠与人走上法庭才发现,东西送出去了,想要回来真的很难。近日,兰州中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宣判,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78岁的朱先生妻子早年离世,朱先生一直没有再婚,独自抚养大了3个孩子。1998年,朱先生购买了单位的福利房。2005年9月,朱先生瞒着其他子女将房屋过户给了与自己一同居住的小儿子。父子双方签署了赠与合同,并在公证处公证。签合同时,朱先生与小儿子口头约定,以后的生养死葬都由其承担。考虑到一家人的和谐,朱先生没有将这一条写进赠与合同里。此后几年里,朱先生和儿子一家三口居住在一起,享受天伦之乐。2010年5月,朱先生体检时查出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医生嘱咐饮食和生活都要特别照顾。起初,小儿子和儿媳对朱先生的生活照顾得很周到,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儿子嫌朱先生年老多病,长期照顾很麻烦,便不给朱先生做饭、洗衣服,态度也很冷淡。无奈之下,朱先生只能住到大儿子家里,但大儿子对父亲瞒着自己赠与房屋的行为很不满意,因此对朱先生态度也不太好。为此,朱先生将小儿子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庭审中,朱先生的小儿子表示,当初的赠与行为是父亲自愿的,而且自己没有不赡养父亲,父亲可以随时回来与其共同生活。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朱先生与小儿子签订的赠与合同中没有单独赡养约定,就儿子是否有不孝顺父亲的事实,朱先生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因此赠与房产已办理了交付手续并已公证,朱先生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朱先生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财产赠与交付即转移,无法撤销
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和民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主要分为动产赠与和不动产赠与。动产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为准,在这之前,财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一般情况下,交付即转移,无法撤销。现在老人申请“谁养老,就把房子给谁”的遗嘱公证屡见不鲜,由于一些老人产权意识淡薄或过于相信儿女知恩图报,往往轻易地与儿女间处分房产,一旦发生家庭纠纷,老年人的权益不仅很难得到保障,养儿防老的想法也难实现。因此,对于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的赠与要谨慎而为,如附有条件,应当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原标题:为养老赠房给儿 不如意老父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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