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房子,婚后未变更房产登记,房产证上仍只有自己的名字,怎么离婚时就成夫妻共同财产?南充市营山县的王勇很不解: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是说婚前单方面购买的房产,属于购买人个人财产,婚后如果不经过购买人同意,更改房产权为夫妻共同所有,非购房人没有房产权吗?
拿到中级法院判决书的王勇渐渐明白,原来补办结婚登记的,夫妻间的婚姻关系效力,便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性要件时就开始起算。
同居买房 后补办结婚登记
王勇在22岁时赴上海打工。200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陈玲,两人相恋并同居,不久陈玲便怀孕了。2000年12月31日,王勇以自己的名义在营山县朗池镇买下一套住房。2001年1月,两人在营山县补办了结婚登记,同年5月生下儿子王帅。
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2001年7月,两人先后各自到上海务工,分居后互不关心。
破镜难圆 妻子要求分割房产
2003年,陈玲将王勇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和好。通过亲朋好友规劝,夫妻关系稍有缓和,但心中的疙瘩仍未解开。此后两人虽然都到上海务工,但联系较少,彼此间缺乏应有的关心和照顾,没有共同生活。2012年12月,陈玲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两人都愿意离婚,孩子抚养的问题也商量好了,只是陈玲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000年年底以王勇名义在营山购置的住房。王勇坚决不同意,他认为房子是自己在婚前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其后,两人因房产分割问题闹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 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勇与陈玲2000年7月相识恋爱即同居生活,同居时两人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登记时陈玲已怀孕,根据新婚姻法中“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两人婚姻的效力应从双方同居时起算。
因此,以王勇名义在营山县所购买的住房,在法律上看作是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人各分占二分之一。为照顾女方权益,该房屋归陈玲为宜,王勇所应得部分由陈玲按市场价折价补偿。
近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准许王勇与陈玲离婚,婚生子由王勇抚养,陈玲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18岁止。营山县朗池镇住房一套归陈玲所有,王勇应得二分之一部分,执行时陈玲按市场价折价补偿给王勇。(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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