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彩礼返还  同居纠纷  分家析产  亲子鉴定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军人离婚  赡养收养  监护探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说法  法律文书  情感专区
联系方式
电话: 13693263555 13552500148
传真:
01065176246
邮箱:
shanglijunlawyer@163.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网络收养送养孩子是否合法?

点击量:1561 发布时间:2013/7/21 12:51:01

  “真心送养,有偿送养:预产期在9月中旬,希望找一对有爱心的夫妇来抚养,不要求你家庭背景有多好,只希望你家庭和睦,家世清白,有稳定的工作,能带给孩子一辈子的幸福。”
“我们结婚后一直未孕,诚心领养宝宝,视如己出。”
……
  这是某收养网站上的帖子。
  据记者了解,网上送养孩子的情况并不鲜见,而要收养孩子的父母更甚。在“圆梦收养送养之家”“收养吧”等网站、论坛,记者看到,类似送养、收养宝宝的帖子大量存在。
  不久前,广州一对17岁的情侣背着家人同居并诞下女婴。对于这个女婴,这对年轻的父母说:“没打算自己养。我们查过了,有收养网,(婴儿)能卖7万块。”现实中,还有不少父母基于种种原因在网上要将孩子送养。
  网络收养送养为何存在,其背后凸显了哪些问题?日前,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网络“灰色地带”的存在

  记者进入某收养网站,发现这里的会员多达六千余人。在这里,每个送养帖子下面都有不少领养的跟帖,甚至有的几十个人联系同一个待产妈妈。一名女大学生因意外怀孕想将孩子送养的信息一经发布,短短6天时间跟帖就多达7页。
   湖南的陈老师是打算收养孩子的人之一。今年31岁的她是一所学校的招生老师,她四次怀孕、四次未保住胎儿,无奈之下,自2008年开始,她打算收养个孩子。可是“去福利院收养,前面都排了几百名了。托熟人找,也没有结果。”她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她将希望寄托在网络上,在“收养吧”“圆梦收养送养之家”等网站上留下收养信息,希望能有机会收养个孩子,并且时常关注着网上关于送养的信息。
陈老师告诉记者,迄今为止,她已经与4个送养人联系过,送养人大多说自己是未婚妈妈,因无法自己抚养或者不想让孩子拖累自己而打算送养。
记者了解到,在网络上,成员之间昵称“宝妈、宝爸”和“领妈、领爸”。他们发布送养、领养信息,并分享经验、交流心得。发布送养、领养信息者大多会留下QQ号等联系方式,双方通过网络联系,谈好后在现实世界中见面。
   北京的王女士在网站上发帖已有一段时间,现在已经找到待产宝妈,并已经在医院用她的名字建档,预产期在8月份。 王女士表示:“现在我们和宝妈像家人一样生活在一起,她人很随和,很好相处。希望她能足月产下健康宝宝,期待中。”不过,王女士也坦言自己的不安,“怕出什么变故,主要是怕宝妈有什么变化。一切都要等她坐完月子,走了,顺利给孩子上了户口,才能安心。” 王女士说。
对于有偿送养孩子这一现象,陈老师表示,这在网上很普遍。她今年几次跟人谈论收养孩子的事情,“对方有要两万元的、5万元的,甚至15万元的都有。”
在陈老师看来,领养的需求是庞大的,不仅不孕不育的人有需求,那些失独的人也有不少希望能领养个孩子,而送养的宝宝却是稀缺资源,在有意送养的母亲还处于待产阶段时,就已经有大量有意领养的家庭找上门去,这无疑形成了一种激烈的竞争关系。
记者进入某收养送养QQ群,发现这个群里有86个人,彼此之间讨论收养送养问题非常活跃,价钱也在公开讨论,孩子的出生证,送养者明码标价要2000元,而孩子的价格则根据情况不等,以五六万元居多。
“不少人通过网络收养送养孩子,这一现象的存在,也说明了通过正规渠道收养孩子比较困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表示。
“正规的收养途径是向福利院提出申请,然而福利院一般很难收养到健康的孩子,而且要排很长的队。正规渠道的不畅通,导致出现了网络送养收养的‘灰色地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姚建龙认为,在网络收养送养之前,类似的民间收养送养的情况一直存在,只不过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等形式。而网络的出现,其实为有这样需求的人提供了方便。

“一旦收费,都涉嫌违法。”

   尽管对网络寄予很高的期望,也与几个送养人谈论过几次,但至今,陈老师还没有领养到一个孩子,就是“因为对方要钱,我怕是人贩子,怕受骗,所以不敢轻易答应。”
  实际上,除了收养送养信息,类似网站里讨论最多的,还是受骗上当的问题。不少人在网上大呼遇到骗子、人贩子等等。
“真心领养个孩子就那么难吗?真心送养的人又在哪儿?不知不觉已经半年多了,可还是一无所获,经历了骗路费,骗押金,骗感情,骗精力,骗让我们给买飞机票……”不少人在网上大呼自己的受骗上当经历。
  而在记者进入的QQ群,更有成员说某网站甚至有管理员参与骗孩子的情况。记者获悉,有人已对该网站进行了举报,目前该网站已经关闭。
那么,网络收养送养究竟是否合法?采访中, 陈老师也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忧虑,端午节期间,她曾与一位“宝妈”联系好收养事宜,去当地看了孩子,与“宝妈”谈好,可是最终却“被放了鸽子”。她为此非常气愤,想找电视台曝光那个“宝妈”,但又怕对自己产生不好的影响,“也不知道这样收养孩子是否合法?” 陈老师忐忑地说。
  陈老师的忧虑也是不少人心中的疑惑。“讨论价钱的,请私下里谈,不要在群里公然讨论。”有谨慎者在QQ群里提醒说。
对此,马忆南认为,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间设定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因此,收养是一种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我不认为当下时髦的网上收养能够满足法律的严格要求”。
  而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副主任童小军看来,类似送养收养,一旦收费,都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因“送养”获罪已有先例。去年,成都有男子通过“圆梦之家”网站发布信息,称“送养”自己的女儿。最终成都市青羊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5年半。
  “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涉及收养送养孩子的相关内容,一定要由国家来进行监管,一切从保护儿童的权利出发。而类似网站和送养人、收养人很难做到这一点。”童小军说。
  然而,姚建龙对此却持不同看法。他认为,对于网络收养送养,应分情况看待。如果双方基于合意达成收养送养协议,目的是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并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了收养手续,那就不能说是非法的。刑法所规定的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有出卖的目的”。“如果没有出卖目的,即便在形式上也有一些费用支出,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那就不构成犯罪。当然,这一点在实际中可能比较难认定。”姚建龙认为,对于一些非正常的收费,比如费用收付明显不具有合理性的,则可以认定为有出卖故意,对于所谓“送养人”可以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对于所谓“收养人”也可以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一些人贩子、骗子肯定会乘虚而入,但不能就此否定网络。对于网络上违法犯罪的现象,当然要予以有效打击,但不能将网络‘一棍子打死’。关键是如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姚建龙说。

完善收养制度是根本之道

  尽管对网络收养送养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对于完善我国的收养制度,相关专家却持一致观点。
  “正是因为我国收养制度的缺陷,才导致了网络收养送养这一灰色地带的存在。所以应跳出合法、非法的简单化思维来审视和反思我国的收养制度。”姚建龙说。
  “在网络上,收养者和送养者各自发布信息,彼此交流。这正说明了政策制定和管理的不到位。”童小军认为,对于收养送养,我国尚缺乏一个政府监管下的服务体系,没有专门的机构针对有收养意愿的家庭开展登记,也没有人员去搜集送养孩子的信息,以提供给有收养意愿的家长,并配合他们完成这一行为,网络其实正补充了这一空白。
  “建议修改收养法,适当放宽收养条件。”马忆南认为,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偏严。比如,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这些收养条件的规定偏严,不利于及时收养有需要的未成年人。
  童小军认为,应建立一个政府监管下的服务体系,搜集收养送养家庭信息,提供桥梁纽带作用。在此服务体系下,还应告诉收养送养家长,究竟应该做好什么样的心理准备,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以让收养在审慎的状态下进行。而且这种服务不仅仅是收养前,收养后也应有一段时间,可以是一年或半年进行跟踪服务。
  马忆南对此持相似看法。她表示,从法律效果看,收养将产生一种拟制的人身法律关系,因此收养人的责任重大。如果收养人作出的收养决定不够慎重,不是把收养的出发点放在儿童自身利益上,其结果可能导致被收养儿童处于更为危险的境地,甚至再次遗弃被收养儿童。因此,有必要建立对收养当事人的引导、培训机制。由有关单位对潜在收养人进行适当的培训,阐明收养将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教授包括儿童心理、儿童心理创伤的干预和治疗、各种可能问题的应对,以及儿童抚养、营养保健等方面的知识。同时,有必要建立对被收养儿童的关爱跟踪环节,加强对收养儿童的关注和对收养人的监督。
   此外,马忆南还建议规定试收养制度。《德国民法典》第1744条规定:“收养通常只有在收养人已对子女进行适当时间的养育时,才予以宣告。”我国香港地区有关收养法规定,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进行6个月共同生活的试收养。一些国家或地区还规定了社会调查程序,在收养的试收养期以前或试收养期间,由私人收养机构或政府的收养机构负责对养父母的收养动机以及是否适合收养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以决定是否成立收养关系。马忆南表示,在缺乏试收养制度的情况下,难以避免收养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容易给儿童造成“二次伤害”,试收养制度则有利于实现被收养儿童的最大利益。
对于送养的孩子的来源问题,童小军认为,有三种人需要急切关注:未婚妈妈、父母双方吸毒的、父母双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且有不利行为的人。对于后两种人,他们是没有监管能力的,孩子随时可能面临虐待甚至死亡,比如南京的幼女死亡事件。对他们而言,应该有专门人员进行评估,一旦不符合监护条件,就应终止他们的监护权,转移给有能力抚养的家庭,保证孩子健康成长。而对于未婚妈妈,则应给予其选择权,由其选择自己抚养还是送养,同时给予积极帮助,比如给孩子登记户口等等。
6月17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对此,姚建龙表示:“最重要的还是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儿童最终监护人的职责,没有漏洞可钻,正规渠道畅通了,儿童福利制度完善了,也就不存在所谓私自收留弃婴了。”(中国妇女报  周文)

              北京离婚律师

 
上一条:今后办离婚,会有人劝“再考虑一下”
下一条:丈夫代精神病妻子签字离婚岳父交涉无果后把民政局告了
友情链接: 驰为知识产权 交通律师网 驰为知识产权代理 中外民商裁判网 婚姻家庭法律网 尚律师的博客 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加入收藏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1762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100005) 京ICP备12035178号-1
关键词: 子女抚养 非法同居 遗嘱 隐匿财产 同居 军人离婚 遗产继承 涉外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