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拆迁时,突然冒出两份不同的遗嘱。其中,以刘老汉署名的遗嘱表示,要将房子留给二女儿(已经去世,膝下长子刘某去世);而以曾老太名义所立的遗嘱,则将房子赠与二儿子。此外,外甥刘某一方还拿出一份由曾老太签署的《购房协议书》,表示早在1993年曾老太就以4000元的价钱将涉案房屋卖给了刘某。两份遗嘱以及购房协议的真伪,都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7月17日,青岛市中院对这起特别的继承案件进行了审理。
事由老房拆迁获得大额补偿
据了解,刘老汉、曾老太夫妇共育有三女两男。1954年4月,两人在李沧区河南庄附近购买了一处院落,当时共有两间正房,后来又盖起了三间厢房。儿女成家后,先后从这里搬了出去,但二女儿的儿子刘某一直在这里生活。后来,刘老汉、曾老太先后于1987年、1994年去世,直到拆迁时,涉案院落一直处于刘某及其家人的实际控制中。
2010年4月,涉案房屋被拆除。作为刘某的代理人,刘某妻子与当地居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协议,他们将获得拆迁补偿面积101.83平方米,实际拆迁安置面积129.976平方米。此外,还有临时过渡补助费、签订协议奖励费、拆迁面积奖励费、速迁奖励费等共计17万余元。据刘某妻子介绍,签订协议时,刘某已经患病,拿到的补偿款都被用于为刘某治病了,后来刘某去世。
起诉舅舅将外甥一家告上法庭
2010年,在得知拆迁消息后,刘老汉的二儿子一纸诉状将另外几名姊妹连同外甥刘某的家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依法享有房屋拆迁权益所得份额。法庭上,二儿子拿出一份以曾老太名义签署的遗嘱。“……我愿将坐落在青岛市某村482号的平房二间,属于我的部分和我应继承丈夫刘老先生遗产份额的部分均遗留给二儿子。他人不得干涉。”落款显示,立遗嘱的时间为1993年6月5日。
但是,外甥刘某的家人则拿出了一份以刘老汉名义立下的遗嘱。“……经我思考决定,在我去世后,将我与老伴所有房屋家产归我所有那部分,在我去世后由我二女儿自己继承所有。”落款显示,执笔人为贾某,立遗嘱时间为1987年11月6日。1993年7月6日,二女儿同意将继承父亲的房屋一间赠与长子刘某使用。此外,根据一份以曾老太名义签署的“购房协议”显示,曾老太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4000元的价钱卖给外孙刘某。
判决舅舅手里的遗嘱获支持
在李沧法院一审时,二儿子对以刘老汉名义所立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父亲念过几年私塾,为什么所立遗嘱却是别人代笔?”“遗嘱的执笔人贾某在崂山一家工厂上班,1991年这家厂子和我外甥的单位合并,之后俩人才认识的,但是遗嘱落款是在1987年11月6日,显然前后矛盾。”对此,一审法院进行了调查。据调查结果,对于立遗嘱时的情形,执笔人贾某和当时见证人宋某等人的说法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曾老太与外孙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尽管曾经公证机关公证,但最终因公证程序存在问题 ,公证书已经被撤销。据双方提交的材料显示,曾老太于1993年6月5日订立遗嘱,并通过公证的形式确定其名下财产由其二儿子继承。而在此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其又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有悖常理。法院认为,二儿子提供的公证书证明效力要高于刘某家人提供的买卖协议。最终,一审判决,对于涉案房屋的拆迁权益,由二儿子享有六分之五的份额,大儿子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刘某的妹妹享有十八分之一的份额,刘某的妻子、刘某的女儿各享有七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二审针对遗嘱真伪展开激辩
一审判决后,刘某家属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17日,在二审法庭上,双方就各方所立的遗嘱以及房屋买卖协议的真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老人有儿有女,根据常理也不会把房子卖给外孙!”“根据对方提供的遗嘱来看,执笔人是贾某。但我们调查发现,贾某是在1991年和我外甥刘某认识的,而遗嘱落款的时间是1987年,显然不合常理。”“1987年,贾某认识了刘某的弟弟,后来才认识的刘某。”“为什么公证笔录中,没有对曾老太的谈话记录?”“因为当初曾老太委托了刘某的弟弟全权代理此事。”……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依照程序法官征求双方意见,是否愿意调解。“我们愿意调解!”刘某家属称。但立马遭到了对方的反对,“我们坚决不同意调解,所有的东西都是他们伪造的,希望法院能公证判决”。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择日将对此案进行宣判。(来源: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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