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遭遇已婚男
2011年9月,原告贾云(化名)在永川区某电子厂门口吃饭时与刚刚离异的被告陈利(化名)认识并交往。同年12月,陈利得知贾云有妻室且尚未离婚,双方不欢而散。
再次偶遇谈婚论嫁
2012年4月,二人再次偶遇,余情未了的贾云主动要求与陈利继续交往,同时承诺与妻子离婚后马上迎娶陈利,并保证给陈利15万元作为彩礼。2012年10月7日,贾云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陈利15万元。同年11月6日,贾云通过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与其妻范某离婚。
为彩礼双方对簿公堂
此后,贾云与陈利协商结婚未果,遂要求陈利返还15万元,遭到陈利拒绝。庭审中,陈利辩称,贾云确实向其支付了15万元,但并不是彩礼,而是贾云返还债务以及赠与陈利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费用。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贾云以结婚为条件支付给陈利15万元,但至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利取得该款项的条件已不存在,故贾云要求陈利返还15万元的请求成立,应当予以支持。陈利辩称该款是贾云赠与其平时的生活开支及返还债务,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由陈利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贾云15万元。
知识链接
彩礼又称则礼、聘礼、聘则等,作为民间婚姻习俗,有着悠久的历史。依据传统风俗,彩礼的基本内涵为,男方为迎娶女方,而在婚前对于女方的则物给付。直至今天,彩礼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在某些地区仍然盛行,甚至还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给付彩礼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目的在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这一给付目的将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区别开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而不附加任何条件,且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行为,则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己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如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部分,价值较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非彩礼。而诸如大额现金、汽车、贵重金属等物品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是为了缔结婚姻而赠与,则应当认定为彩礼。 (作者:李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