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与被告喻某于1999年经万盛区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当时对共有财产住房一套进行了分割。十年后,钟某以尚有四十余平方米房屋面积未分割为由,起诉请求平均分割该房屋部分面积。审理中,喻某辩解离婚时分割了全部房产,并对钟某事隔十年是否还能要求分割提出了质疑。
法官经审理查明,钟某在离婚时便知晓本案讼争的房屋面积存在且未处理的事实,但由于当时认为房子最终都是子女的,便没有提出分割要求。现在子女经济困难、而喻某再婚后至今未将房屋过户给自己,为了孩子以后的生活有保障,方提起了本案诉讼。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及限制,即当事人依该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中,钟某早在离婚时就知道了部分面积没有分割,但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迟迟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现离婚已经十年,法律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
法官耐心向钟某作出了上述解释,并劝说喻某积极配合钟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消除疑虑后,钟某随即撤诉。
当然,如果离婚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时间距其主张权利时不超过两年的,即使离婚已过十年,也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在离婚已经超过二十年的情况下,对于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律将不再予以保护。(作者:钱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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