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程师老刘原本和三个儿子居住在嘉善路一处三层独用公房内。蜗居生活难免磕磕绊绊,但一家人相处得还算和睦。然而,原本平静的生活却因为一名家庭新成员的到来而被打破。 2002年,老刘与比自己小23岁的王女士再婚。此后,老刘陷入了和王女士离婚、复婚、再离婚的纠葛中,和儿子们也为了房子的使用权闹上了法庭。老刘去世后,王女士拿着老刘生前与她签订的居住权协议再次将老刘的大儿子告进了法院……
黄昏恋打破家中平静
老刘家的房子二三楼各有一间面积20余平方米的房间。当初为解决住房问题,两间房间被分割成了前后四间。老刘住二楼前间,后间归次子一家三口。三楼前间由三儿子的女儿,也就是老刘的小外孙女居住,后间则住着长子和儿媳。
上世纪80年代,老刘退休后凭着自己是高级工程师的资历到外地兼了一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他在舞场上认识了小自己20多岁的王姓女子。王女士离异并带着一个儿子生活。当时,老刘的妻子还瘫痪在床,但他竟把王女士直接带回了家。不久,妻子过世了。 2002年,年近古稀的老刘与王女士再婚。由于两人年龄相差悬殊,又是在舞场结识,这段黄昏恋并没有被老刘的儿子们看好。为此,老刘和还儿子们产生了心结。
为居住权父亲告儿子
随着王女士的入住,原本狭小的房间更显局促,而儿子们与王女士的疏远也让老刘始终心存不悦。2003年5月,老刘将次子一家推上法院被告席,要求次子一家迁出二楼后间。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老刘的诉讼请求。而这,也拉开了10年中6起诉讼的序幕。
2004年初,老刘再次来到法院,这一次的被告是长子及儿媳。老刘在诉状中称,长子及儿媳在法院判决次子迁出二楼后间后,强行霸占房屋。而两人在永康路另有住房,因此要求两人搬离嘉善路房屋。
两被告辩称,二楼后间是两被告增配的婚房,婚后两人一直与原告居住在一起,原告所谓的永康路房屋,是儿媳娘家的房屋,两被告并无居住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户籍都在嘉善路房屋内,并实际居住于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迁出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可老刘与儿子的纠纷却并未消停。就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不久,老刘再次起诉,要求大儿子和儿媳搬回三楼后间,二楼后间归他和王女士使用。老刘的诉请再次被法院驳回。与此同时,老刘和王女士的婚姻也亮起了红灯。 2005年年初,两人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无财产纠葛,离婚后自行解决居住。
离婚复婚前妻情不再
尽管这是一段不被祝福的恋情,两人的婚姻也只维持了短暂的3年,可老刘却一直惦记着王女士。不久,王女士下岗了,她再次找到老刘,要求复合。 2009年,老刘决定和王女士复婚。但一年多以后,王女士又向老刘提出离婚。可即便这样,王女士在老刘心中依然占据了重要的位置。考虑到王女士没有工作,老刘在离婚时写下字据,将自己所住的房屋留给王女士。老刘并不知道,此时的王女士已另结新欢,并且在她和老刘离婚后的第四天便与他人登记结婚。
离婚后,老刘一直郁郁寡欢。一次社区干部前往老人家中探望,发现老人有糖尿病并发症,便询问为何不去就医。老刘言辞躲闪,称自己手头拮据。在社区干部的一再追问下,老刘才道出缘由。原来他每月3000多元的退休金中有2000元给了前妻王女士,以此换来王女士每天送来的一顿晚餐。为了让老人死心,社区干部将王女士已经再婚的消息告诉了老刘,可老刘还是不愿相信。 “两张离婚证还在我手里,她不可能结婚的……”2011年末,老刘去世,这也是他最后留下的话。
老人去世后纷争再起
听闻前夫去世的消息,手中拿着老人字据的王女士再次踏进了嘉善路房屋的大门,这一次她是来主张自己对房子的使用权的。不久后,房屋的三名居住人,老刘的长子和儿媳及居住在三楼前间的小外孙女收到法院的传票,原告正是王女士。
王女士认为,大儿子和儿媳对她和老刘的婚姻一直持反对态度,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2004年,老刘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大儿子和儿媳迁出,因为两被告是涉诉房屋二楼后间的获配人,所以法院驳回了老刘的诉讼请求。王女士说,自己的户籍在与老刘结婚后迁入涉诉房屋。 2010年12月,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当日,老刘与王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在涉诉房屋内的户籍不变,享有永久居住权。此后,王女士一直居住在涉诉房屋内并照顾老刘的日常生活。老刘去世后,大儿子和儿媳便以各种方法阻碍自己继续使用该房屋,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王女士的诉请,老刘的大儿子和儿媳予以回应。两被告称, 2010年王女士与父亲离婚后就未在涉诉房屋内居住,王的户籍虽未随之牵走,但也是空挂户口。涉诉二层原本只有一间房间,两被告为照顾老刘起居才将其一分为二,现中间隔层已经拆除,原、被告共居一室显然不符合伦理常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诉房屋为老刘生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原告与老刘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有过协议,但老刘只是房屋承租人,其对原告居住使用房屋作出的承诺并没有征得其他同住人的同意,因此王女士与老刘之间的协议对被告没有约束力。且原告王女士已与他人另结婚姻,王女士再与被告共同居住在涉诉房屋内,有违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且原告在上一段婚姻结束时,已由法院对居住问题有过确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此, 10年间的6起诉讼才算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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