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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给付的公证债权法院能否执行

点击量:1238 发布时间:2013/7/30 9:25:08

【案情】

  申请人张某与丈夫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2011年10月,双方签订忠诚协议:一、双方必须忠诚,不能因婚外情出现而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二、任何一方出现婚外情,经查证属实,由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10万元。为确保协议的可操作性,双方对协议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3年4月,申请人张某经委托他人调查,收集了丈夫李某不忠实的证据。据此,申请人张某持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公证机关依婚姻法的规定作出赋予强制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李某的执行申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虽然可以自行约定或处理夫妻财产问题,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理协议,不能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来处理。只有在夫妻婚姻关系丧夫的前提下,才能通过公权力谈及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因此,婚内财产给付不是法院的执行标的,法院应当对该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人身性。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夫妻双方在法律上处于地位平等,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协议双方必须无条件遵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我国法律体系来看,婚姻法与合同法同属于民法体系,申请人张某与丈夫李某依法订立的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违约方李某有向申请人张某支付10万元的义务。现李某虽没有履行违约义务,张某仍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理由是:婚姻法与合同法虽同属民法体系,但两者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不一样,签订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协议,是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我们不能从合同法原理去分析婚内协议的效力问题,因为夫妻之间的任何约定都与双方的身份密切相关,法律后果的形成很难从客观上分析谁是谁非,从而合同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也就无法适用夫妻财产关系。

  分割夫妻财产以婚姻关系破裂为要件。夫妻财产关系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婚姻的本质是以夫妻感情和伦理道德为根本,夫妻和睦、家庭和谐是婚姻法的指引方面,也是亿万家庭苦苦探索的终极目标,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组建婚姻家庭的双方是因为感情而把双方牢牢地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感情融合,夫妻关系才能水乳交融,才能生活得有滋有味。任何一对正常的夫妻对夫妻情感的追求都要远远高于对财产利益的诉求。当夫妻一方对财产的争夺大于夫妻情感时,说明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婚姻法在倡导家庭和睦的同时,是不会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内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向对方主张财产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除此之外,只有当双方婚姻关系消灭时,一方才能向对方主张财产权利。

  婚内财产给付法院无权执行。执行标的,又称为执行客体,是指执行根据中所载的用以实现权利的义务人所有或有权处的财产以及行为。执行客体是义务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及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成为执行客体的仅限于财产和行为。执行客体往往在执行根据中加以明确规定。如果义务人对某财产无权处分或不归其所有,那么该财产不能成为执行客体。如果义务人对某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但不是用来实现权利人权利的同样不能成为执行客体。合法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法律执行根据的一种,但申请人张某所提供的公证债权文书所批向的执行客体是财物,该财物的处分是我国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申请人张某提供的执行根据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经审查后应裁定不予执行。(作者:何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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