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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当前位置:首页 >> 遗嘱继承

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及适用

点击量:1387 发布时间:2013/7/30 9:44:34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往来、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复杂,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也越来越丰富多样。甚至在农村社会,人们的传统观念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很多新的财产转移方式也渐渐被农村群众所接受和传播,但也产生不少问题。其中遗赠、遗嘱继承以及赠与这三大财产转移方式在农村社会也越来越普遍,然而很多农村群众还不能很好的区分三者的关系,在具体适用起来也是问题重重,故理清这三者的区别及法律意义,对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良好发展,引导农村社会财产的合法、安全、有序转移具有极大的法律意义及现实意义。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限定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即只能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等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与遗嘱继承相比,受遗赠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法律规定受遗赠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社会团体,又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二是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不仅依遗嘱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而且,在遗嘱人生前负有债务或者欠缴税款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还负有以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先予缴纳、清偿。而受遗赠人则与此不同,受遗赠人不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而是在清偿了遗赠人生前的债务之后才接受遗赠。对此,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害清偿遗赠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主要是防止当事人规避义务,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依据遗嘱,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人的身份,可以直接参与遗嘱所规定的遗产分配,并取得制定给予自己的份额;而受遗赠人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则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通过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受遗赠的财产。总之,受遗赠人所要获得的财产是相对明确的,而遗嘱继承人所能获得的财产则不大明确,需要等继承具体执行后才能明确下来。

二、遗赠与赠与的区别则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而赠与是一种合同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不仅要有赠与人的赠与行为,而且还要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缺少哪一方面赠与合同都不能成立。遗赠由继承法调整,而赠与则由合同法调整。二是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遗赠人设立遗嘱时,只是尚未生效的法律事实,其财产所有权并未转移。而赠与则是当事人生前的法律行为,是一种实践合同。即只要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财产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在赠与物交付以后,特殊情况下还可撤回赠与,收回赠与物。这是遗赠不具备的。

  总之,遗赠是遗嘱继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区别于遗嘱继承。二者受到法律的明确约束和详细规定。而赠与则灵活常见得多。理解三者的区别和关系,灵活运用不同的财产转移关系,可以极大的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者:莫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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