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为贵”的思想历来被视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中国司法审判中通过长期积累形成的民事调解制度更被誉为“东方智慧”。如何在当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成为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内容。
■制度内容
多方面修改完善调解制度
修改后的民诉法中,对调解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增加了先行调解制度;增加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增加规定了生效调解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对象。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有效建立和完善了诉讼与调解“无缝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在先行调解制度方面,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据了解,进行先行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条件主要包括:必须是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即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直到立案受理、诉讼终结之前的时间内;必须是“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案件则不适宜进行先行调解。另外,必须是当事人没有“拒绝调解”的案件,不得违背自愿原则。
除了先行调解制度,修改后的民诉法中在特别程序一章中还专门增加了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程序规则。根据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修改后的民诉法将调解书纳入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案件的范围,同时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抗诉,此举将有助于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合法性。
■典型案例
爱子莫名染上艾滋病诉前调解解开老人心结
回忆起两年前的那场家庭变故,陈老伯和李阿婆这对老夫妇至今仍难以释怀。对他们来说,不仅要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丧子之痛,而更让他们感到无法接受的是身患白血病的儿子,在生命最后一段时间里竟莫名染上了艾滋病。
老两口认定儿子是因为在医院接受输血治疗时受到了感染,于是一场与医院和血站之间的诉讼随即展开。
事情还得从2010年说起。当时陈老伯的儿子因白血病骨髓移植术后复发,先后多次住进本市某三级医院。据陈老伯回忆,2011年5月儿子第二次住院时,艾滋病病毒指标检查呈阴性,医院对其进行了穿刺手术和输血治疗,不久陈老伯的儿子出院。到了2011年7月,陈老伯的儿子再次住院,而这次的常规检查中,医院发现陈老伯的儿子艾滋病病毒指标呈阳性。此后不久,陈老伯的儿子就因急性白血病复发而不幸去世。
老两口认为,儿子只可能是因为输血而感染的艾滋病,于是一纸诉状将医院和血站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
收到诉状后,案件随即被转到了黄浦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在法官组织双方第一次诉前调解时,陈老伯夫妇态度十分坚决,并执意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他们看来,输血感染艾滋病是导致儿子死亡的直接原因,自己的官司赢定了。而医院和血站对赔偿丝毫不愿让步,坚持认为自己的操作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血液制品也是经检验合格的,并且感染艾滋病除了输血也可能是性传播。
是继续调解?还是走鉴定流程?承办法官在详细阅读并分析全部诊疗记录后发现,陈老伯儿子的死与输血和感染艾滋病未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和血站提供的证据也未显示其在诊疗中存在过错。陈老伯的儿子到底如何感染上了艾滋病?法官明白,从现有证据看,似乎很难会有明确的定论,如果老两口执意要求申请鉴定,结果未必对其有利。“调解或许才是解开老人心结的最佳途径。”法官决定再做做双方的工作。
一开始,双方互不相让,“调解”犹如一块坚冰,但法官并没畏缩,而是从多方面对双方分别展开劝说。最终,经过几轮调解,案件出现转机,血站愿意从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和遭受丧子之痛的角度出发,对其补偿5.5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场原本矛盾难以缓和并可能升级的纠纷就此化解。
事实上,和陈老伯夫妇一样,近年来大量起诉到法院的矛盾纠纷在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得到化解。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黄浦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功调解各类纠纷935件,一大批矛盾纠纷在产生初期便得到妥善处理。
法官点评
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促进“案结事了”
黄浦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任 李仲华
与诉讼相比, “调解”由于其固有的成本低廉,便捷高效而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首选方式。修改后的民诉法在调解与诉讼相衔接机制方面作出的完善,将有利于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并最终实现 “案结事了”。
近年来,通过建立和完善诉讼与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将情、理、法有效融合,引导当事人自觉选择调解方式更快速、妥善地化解纠纷。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之后,诉调对接工作将法院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对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而不需要再重复已经进行过的调解过程;即便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合意,诉前阶段开展的调解工作也能为诉讼之后案件的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从实践来看,通过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及时消除隔阂、迅速弥补并修复关系,继续维持融洽的社会关系。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野下,诉调对接机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这也是法院有效回应转型期社会发展的职责和优势所在。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王川 汤峥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