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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送人抚养 死后生父争遗产

点击量:2221 发布时间:2013/7/30 10:57:13

   广东翁源一对夫妇女儿出生仅四个多月便送给他人抚养,26年后女儿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夫妇俩凭一纸加盖村委会公章的证明,以“收养关系”已解除为由,与女婿争夺死亡赔偿金。日前,翁源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该夫妇的诉讼请求。

  1985年4月9日,原告林廷富、沈东兰夫妇的女儿林尾娟出生,同年8月,夫妇俩将女儿送给邻村村民赖干芳、陈月兰夫妇收养,当时未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但赖干芳、陈月兰夫妇将林尾娟的户口登记到他们家里,改名为赖美玲,并一直抚养长大成人。2004年,赖美玲在广州打工时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回养母陈月兰家养伤。两年后经人介绍,赖美玲与被告陈永宏相识相恋并顺利步入婚姻殿堂。

  2011年2月6日晚,被告陈永宏驾驶摩托车搭乘妻子在探亲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妻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美玲死亡后,林廷富、沈东兰夫妇要被告分割赖美玲的死亡赔偿金,遭到被告的拒绝。于是林廷富、沈东兰夫妇向翁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其应得的赖美玲的死亡赔偿金215747元。

  庭审中,原告称在2004年赖美玲发交通事故后便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提供了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证明作为证据,并称作为生父母,理所应当享有亲生子女的遗产继承权。被告则以赖美玲从小至成人由赖干芳、陈月兰夫妇收养,原告与赖美玲的父母子女关系已经消除,原告无权继承赖美玲的任何财产,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庭还查明赖美玲的养父已于1993年4月去世,养母明确表示放弃养女遗产继承权。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可以视为遗产进行处理。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但无论是协议解除还是法定解除,都应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登记或诉讼)方能生效。本案原告仅凭村委会一纸证明便声称收养关系已解除,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来源: 韶关日报 作者: 汪次安 林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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