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在把房产协商归女方所有后,以男方事后反悔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该房产归原告所有。日前,河南省南召县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米爱侠起诉。
原告米爱侠与被告赵前阔2008年7月21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生有一子。婚后双方协商买房,2009年3月12日,原、被告以被告名义与南召县九龙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144000元(首付44000元,余款100000元申请银行按揭)购得南召县九龙房产开发公司位于南召县城某处第2栋4单元2层北号房产一套,该房屋座落于南召县城人民路南端,2009年4月20日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原、被告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赵前阔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米爱侠登记为房屋共同共有权人。 2009年4月27日原、被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以其所有的该房屋为抵押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办理按揭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二十年,还款方式为按月分期偿还;并进行了房地产抵押登记。2012年2月22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该房产归原告,房贷债务归原告承担,下余其他债务归被告承担。双方离婚后原告及其儿子使用该房屋至今。并自2012年2月,原告每月偿还按揭房贷。现原告以被告反悔形成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购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原告,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现原告请求确认该房产归己所有,而被告在诉讼中并未否认,原告无证据证实双方以前为产权发生争议,故,原告起诉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周勤 丁峰)来源:凤凰网河南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