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郑某生有两个儿子,郑老与大儿子郑一生活在一起,小儿子郑小入赘他家,但是也在同一村里,虽未赡养父亲,但对父亲关怀无微不至。郑某近几年身体不好,小儿子郑小也经常回家探望。2013年5月,郑某在郑小的陪同下,立下一份公证遗嘱:镇上的自建的三层楼房(一楼是店面)由小儿子郑小继承,自有存款8万元由大儿子郑一继承。同年6月,郑某去世。郑一对于此份遗嘱的有效性存在质疑,其认为,郑小已经入赘他家,没有赡养过郑某,而且父亲郑某也是在病危时期立的遗嘱,应为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继承郑某遗产。
【分歧】
郑一与郑小应该按照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继承遗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法定遗嘱继承。因为郑小入赘他家,一直是由郑一赡养父亲;再者,父亲郑某5月立遗嘱时,正在病危期间,而且是小儿子郑小陪同,可能存在不是郑某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证遗嘱有效,应该按照公证遗嘱继承。首先,没有赡养并不是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要件,郑小不会因此丧失继承权;其次,主张遗嘱无效,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郑一并无证据证明该遗嘱无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从上述法条规定可得知,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该案中,郑某立有公正遗嘱,应该按照公正遗嘱继承遗产。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从上述法条规定可得知,郑小未赡养父亲并不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最后,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可受胁迫和威胁或者意识不清醒等。郑一主张父亲立遗嘱时,是郑小陪同,而且病危,其遗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郑一只是猜测,并未实质证据证明,故该遗嘱应认为是郑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公证遗嘱有效,郑一与郑小应该按照公证遗嘱继承。(作者:胡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