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苏某某生前系句容某建筑公司职工,2012年8月因病去世,建筑公司给付苏某某家属一次性抚恤金28000元,丧葬费5000元,共计33000元。苏某某妻子刘某及儿子苏某等对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后协商未果诉状法院。原告刘某认为33000元是死者苏某的遗产,要求按照遗产进行分割,而被告苏某认为死者苏某某在生前立有遗嘱,对抚恤金进行了处分,要求按遗嘱分割,且自己为安葬死者共花费近30000元,即使不按遗嘱分割,也应先从抚恤金和丧葬费中扣除,剩余部分才能分割。
【评析】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死者苏某某死前立有遗嘱,对其单位在其死亡后给付的抚恤金进行了处分,是对自己合法财产的一种处分,应当按照遗嘱继承,且丧葬费应先从抚恤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再进行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抚恤金不是遗产,不应按照遗产进行分割,丧葬费也不应优先扣除,但可参照遗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2、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继承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3、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遗体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死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对死者的安葬是近亲属或遗产继承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让死者安息也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抚慰。某一亲属或继承人支付的丧葬费可以从单位给付的丧葬费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应从抚恤金中扣除,而是由其他继承人或近亲属共同分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超过实际支出的,超过部分可同抚恤金一起参照继承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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