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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后事”非小事 遗产之争多因遗嘱“不规范”

点击量:784 发布时间:2013/8/5 10:39:30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身后事”已从“最好不提”到了“不得不提”的时候。据统计,中国每年需重新分配的遗产总额达7万亿元人民币。与此相对应的,人们在订立分配遗产的遗嘱时,却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为了避免“遗嘱无效”,人们订立遗嘱时,一般会选择到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咨询订立。日前,山东首家遗嘱中心在德州成立,标志着市民在保证遗嘱规范化和真实性方面,有了新的途径。

遗嘱登记中心预防遗嘱纠纷

  8月1日上午,王老汉拄着拐杖来到德州遗嘱登记中心,在律师的见证和协助下,完成了遗嘱的订立。“办完这个事,往后的日子心里才踏实。”王老汉说,他这是防止引起孩子们之间的矛盾。“这几年,订立遗嘱方面的咨询明显多了不少。”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是德州遗嘱登记中心的项目发起人。该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韩玉明说,近5年来,其律师事务所每年关于遗嘱方面的咨询超过100起,比过去多了约三成,而且还有逐渐增加的趋势,这体现出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
  “当然也存在问题,人们以为立遗嘱就是一句话的事,这样的想法引起了很多麻烦。”韩玉明表示,仅在他的律师事务所,每年处理遗嘱相关的案件就有近30件,几乎全部都是因为订立遗嘱不规范所导致的,“我们有见证订立遗嘱和代书遗嘱的经验,因此发起了遗嘱登记中心项目,通过完善的电子系统见证订立遗嘱的过程,保障遗嘱的真实性。”

三种途径为订立遗嘱“护航”

  《继承法》规定,公民均有权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虽然如此,人们独自订立的遗嘱往往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保证真实性,从而导致“失效”。在此,记者建议市民可通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遗嘱登记中心订立遗嘱,通过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见证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中,公证的效力要强于其他两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假设刘老汉将遗产先以其他遗嘱的方式许诺给长子,并通过律师等无利害关系者进行见证,又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许诺给次子,虽然长子手持的遗嘱订立时间早于次子持有的公证遗嘱,一旦诉诸法庭,法院仍将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公证是经过国家认证的机构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确定的,具有公信力。”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说,公证机构对订立遗嘱有相对严格的核实过程,从真实意思表示到内容,再到涉及的财产,都要符合公证相关规定。据了解,德州公证处每年处理的遗嘱相关案件超过150起。然而,市民订立的遗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能一次“过关”的并不多。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前四种遗嘱中,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前四种除了格式、内容规范,法律上一般都要求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能够见证并签字。而律师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正好可以担任这样的角色。
  另外,市民在书写遗嘱时,还要注意不要将订立原因写得过于详细,并避免附有情绪的措辞,以免遗嘱在继承人之间产生负面效果。(来源:德州新闻网  记者 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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