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多年后,长大成人的姚女士惊诧地发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原来父亲承租的公房已变更承租人,而承租人竟是作为自己未成年时监护人的姑父。之后房改房售房,姑父又瞒着她,以自己的名义买下了该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当姚女士正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奔走之时,姑父再次偷偷出手,将这房子转卖给了他的儿媳。
姚女士13岁时父母因为意外事故去世。经过家庭内部协商,确定姚女士的姑父常某作为她的监护人,并办理了监护公证。
在姚女士父母去世后两年,姑父常某将她父亲名下承租的公房,改为由常某承租。“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我姑父并没有向房屋管理部门声明这房子的原承租人是我父亲,也没有说明他和我的监护关系。”
更令姚女士愤然的是,在她20岁时,该房屋房改售房,姑父常某又在姚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以常某自己的名义,与卖房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无奈之下,姚女士提起了诉讼。最终,姑父常某与卖房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
“在明知这房屋来源的情况下,我姑父的儿媳陈某仍然与我姑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他们串通要将房屋过户到陈某的名下。”姚女士只得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姑父常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分析
1 监护人为私利变更承租人属违法
根据北京市关于公房的规定,一旦公房承租人去世,原有的承租关系便自行终止,而如果有人想要成为公房的承租人,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与原承租人属于同一户籍;二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三是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四是没有其他住房。
在姚女士的父亲去世后,非共同居住人的常某显然不具备承租该处公房的资格。而作为姚女士监护人的常某,明显是为了私利而变更了具有极大财产性质的公房的承租权。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显然,常某的变更承租人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姚女士的合法权益,其变更行为应当无效。”
2 可推定儿媳知情 恶意串通转卖无效
由于常某根本不具备购买该套公房的资格,所以在姚女士起诉后,法院确认常某的购房合同无效。而常某为了确保购买的房子不被索回,将房屋又转卖给自己的儿媳陈某。这一招确实增加了姚女士的维权难度。但律师认为:“常某自身存在恶意无须证明,这是基本的生活常识。”
而对于看似局外人的儿媳陈某,能否以不知情而辩驳呢?姚女士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常某的儿媳陈某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与常某恶意串通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过,即使姚女士没有陈某知情的证据,我们一样可以根据生活常识来进行合理推理。儿媳购买公公房子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发生概率本来就比较小,一般来说不可能不询问房屋的来源。姚女士从小跟着常某生活,常某的儿子从未跟妻子陈某提及吗?所谓的”不知情“显然不符合常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以此推理陈某对房屋状况是知情的,进而确认常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 追回房屋产权 恐要再打官司
如果法院确认转卖合同无效,姚女士最终能否索回房屋呢?这仍然任重而道远。
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即常某最终将房屋退还给房屋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将购房款退还给常某。由于房屋是常某或其儿媳陈某居住,甚至还有陈某的其他亲属居住。姚女士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常某、陈某及其亲属会主动腾退房屋吗?姚女士面临的第二道难题是:房屋管理部门能否将房屋出售给她?以什么样的方式、什么样的价格出售给她?
“对姚女士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法院判决常某将房屋返还给房屋管理部门后,姚女士先与房屋管理部门通过协商的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登记过户,然后取得房屋产权证真正成为房屋的所有人。”律师建议,取得房屋产权证,意味着这处原本属于父亲的房子终于物归原主,姚女士成为了真正的产权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完全有理由要求没有任何权利的常某、陈某及亲属腾退房屋。“如果常某等人不主动腾退,姚女士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