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5子女定期看望老太太,但由于子女与老人有矛盾,根本不执行判决。而后在法官的劝导下,子女们虽然同意“回家看看”,却只在门口“看看”,连门都不进。
判决生效儿女“只在门口看看”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立案执行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中确定子女五人定期看望老太太,因子女们与老太太有矛盾,所以均不按判决履行看望老人的义务。
其间,法官苦口婆心地对双方进行劝导,争取化解子女们与老太太之间的矛盾,子女们最终同意去看望老太太,但这个看望却令人诧异,“子女们仅仅是在门口‘看看’老人,话不到几句就争吵至不欢而散。”执行法院告诉记者。
难道要法官罚款、拘留这些子女,估计都不是双方想看到的。无奈之下,执行法官与老太太协商,通过其他方式安享晚年,在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下,法官带着老太太奔走于各家敬老院,为老人寻找另一种归宿。
审判实践与法律文书脱节
据法官介绍,在审判实践中,老年人要求子女进行探望的案件,通常是两种原因造成的:一种是子女在客观上确实无法“经常性”探望,比如学业、工作的原因;另一种就是主观上的原因,如子女因与老人有矛盾而不去探望。
“前种情况的话,通过调解工作,还可以使双方达成谅解。”法官称,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双方在情绪上是对立的,就算法院判决子女履行探望义务,也是“强扭的瓜不甜”。况且,在执行程序中法官也不可能“押着”子女看望老人。
办案法官无奈地说,“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作为一个条款写进法律,但却难以出台相应的细则和解释,要求子女探望父母的案件一旦诉到法院,如何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决,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如何执行,将会是执行工作中面临的新课题。(稿源: 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