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9月21日,肖某(男)与卫某(女)登记结婚。肖某的父母于2009年7月出首付15万元,贷款购买房屋一套,产权人名字为肖某,余款26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也是由肖某的父母偿还。2012年11月,两人因为感情破裂,卫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肖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登记在肖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卫某认为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该房屋是原、被告婚后购买,且登记在丈夫肖某名下。被告肖某则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屋是其父母出资为他购置的。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肖某父母以贷款方式购买该房屋,首付款及贷款本金和利息也是由肖某的父母偿还,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肖某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屋是在原、被告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肖某名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年轻人结婚,短期内靠自身经济收入一般难以负荷高昂的房价。因此,父母一般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资助子女购买房屋。对于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一方父母为一方购买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该房屋系肖某的父母在肖某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人为肖某,依照法律规定该房屋产权应认定为肖某个人婚前财产。
第二、肖某父母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应视为对肖某个人的赠与。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认定一般情况下都以登记为准,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应视为是对双方的赠与,双方对房屋共有。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该部分财产父母赠与意思表示真实,那么该财产应属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被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本案中,该房屋虽然是双方婚后购买且登记在肖某名下,但房屋的所有费用都是肖某的父母支付,肖某与卫某并未为此房屋有过任何的出资,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也没有登记卫某为共同共有人,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肖某的个人财产,归肖某个人所有。(来源:光明网 作者:刘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