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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引发子女抚养权纠纷 法官称代孕协议无效

点击量:1667 发布时间:2013/8/8 16:05:42

 

【案情介绍】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签订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儿子小涛归被告郭某抚养直至18周岁,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郭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后多年但一直未能生育。2008年,被告认识了刚刚大学毕业的原告刘某。同年6月,两人有了关系,原告怀孕。同年10月8日,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承诺不破坏、不拆散被告的家庭,而被告向其支付10万元作为生活费并在其怀孕期间每月支付2500元、承担产检及分娩的所有费用;孩子出生后入被告的户口,由两人共同抚养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相应款项。
  2009年2月22日,原告产下一男婴小涛。同年3月11日,双方又签订第二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小涛由郭某和李某夫妇抚养,原告承诺不破坏、不拆散其家庭,并离开被告独立生活;被告给予原告13.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孩子18周岁前,不告知其亲生母亲的身份,且不得单独与孩子见面,不管以后结婚与否都不能找任何理由要回孩子。因产后对儿子思念不已,原告向法院起诉索要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述两份“借腹生子”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当属无效。关于非婚生子女小涛的抚养权问题,综合分析比较原、被告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被告明显优于原告,故判决小涛由被告携带抚养至小涛年满18周岁时止,之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以案释法】
 
近几年来,买卖子宫、代孕生子等新名词在社会上不断涌现。一方需要金钱,一方需要孩子,荒唐的交易一拍即合。
  本案主审法官林降雄说,原、被告双方的这种“借腹生子”的金钱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家庭和伦理道德,应认定无效。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林降雄分析,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对此,有专家指出,代孕生子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孕育孩子的过程是个充满爱的经过,父母和子女之间血浓于水的哺育亲情才是孩子成长最宝贵的财富,可是代孕的孩子一旦出生就面临骨肉分离。对于代孕母亲而言,金钱只能换来一时的物质满足,却可能毁掉无辜孩子一生的幸福。如果将女性的身体和婴儿商品化,那么,社会赖以为继的伦理基础将不复存在。
 
【连线法官代孕协议有违公序良俗】
 
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林降雄在接受采访时说,原、被告双方的这种“借腹生子”的金钱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家庭和伦理道德,应认定无效。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林降雄分析,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于孩子,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必须从最终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来综合判断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本案中,被告受过良好的教育、有固定居所、良好的经济基础,并有完整的家庭,其妻子作为教师表示愿意全身心对待孩子。而原告则当庭表示,以后都不会结婚,且没有固定居所和稳定收入。
综上,被告的抚养能力明显优于原告。鉴于孩子出生后一直也是跟随被告生活,若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也不利。故法院判决孩子随被告生活为宜
 
 
上一条:增加抚养费的诉讼应列谁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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