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父母天经地义,即使女儿出嫁或是儿子入赘女家,赡养父母依然是其应尽的义务。近日,嘉善法院受理了一起赡养权纠纷案件,两位七旬老人起诉入赘女方的儿子未对其尽到赡养义务。
案情:陈阿公夫妻都已年过七旬,共生育了4个儿子。由于早年家境困难,他们让二儿子和三儿子做了上门女婿,现在4个儿子的生活都美满幸福。但是,两位老人因年迈体弱,又缺少经济来源,每月仅靠100元的政府补贴维持生计。
去年,陈阿公摔了一跤,受伤花费了几万元的医药费,虽然参加了“新农合”,但还欠下了几千元钱的医药费。
然而,对于这笔医疗费以及父母的生活费,4个儿子却相互推诿,吵个不停。大儿子和小儿子认为:“既然都是儿子,父母的花销就应该4人平摊。”而二儿子和三儿子则坚持:“我们已入赘女家,按旧习俗,父母应由儿子养。”
由于4个儿子互不相让,甚感心寒的两老一怒之下将他们告上了法庭。在调解过程中,二儿子和三儿子始终认为:“我们入赘别家后,父母不像对其他两兄弟一样为我们盖房子,况且我们还有女方父母要赡养,这也太不公平了……”
经过法官细致劝解,最终4个儿子达成调解协议,考虑到二儿子、三儿子已入赘,酌情减少他们的老人赡养费和医药费。
点评: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出嫁的女儿和入赘的儿子也不能例外。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种体制机制的不完善,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老年人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年7月1日,新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律对于老年人的相关权益做了相应完善的保障规定。
而作为司法部门,面对此类案件要尽可能采取调解等方式妥善解决,努力保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利。(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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