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住香港的日本人尾张与金女士交往10年,10年后却在公堂对簿,尾张称还在恋爱的他不能忍受金女士与其他外籍男子劈腿,经历10年的感情最终一场空,现要求金女士搬离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闵行房产,而金女士却将尾张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归属。日前,闵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从首付款到按揭还款均由金女士实际支付,法院认定,闵行房产归金女士所有。
跨国恋人分手要房
“我尾张与金女士2003年一起购买闵行房产,是以我的名义办理贷款,房产证写我的名字,准备与她长期生活,但是几个月前,我发现金女士还与其他外籍男子有来往,我非常痛心,希望金女士分手后归还闵行的房屋。”法庭上,日本人尾张用生硬的汉语陈述。
“当时确实借用了尾张的名义办理贷款,但是钱都是我出的,我没有要他一分一厘。”法庭上,原告金女士针锋相对,她共提交了15份证据,三名证人先后为她出庭作证,证明房屋归她所有。
“中国采用的是登记主义,即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才生效,本案涉及的是闵行一套70平米的二手房,2003年转让时登记的是尾张先生的名字,房屋应归他所有。”被告律师在法庭上辩驳道。
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为何明明是金女士出的钱房产簿上却写了尾张的名字?
规避政策曲线买房
2003年,尾张与金女士处于热恋,两人准备在上海闵行某小区买一套二手房居住,据金女士称,当时因为自己名下已有数套房产且都办理了按揭贷款,不方便以自己名义再行购房,于是让尾张与银行签署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申领按揭贷款后,又以尾张的名义与陈某、翟某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最终买到了这套房产,但是无论是每月3000余元的按揭还款,还是首付及定金都是金女士出的钱,而且现在金女士的父母也居住在内,老两口不但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还实际使用着房屋,物业管理费每月按时缴纳。这些通过银行凭证、居委会证明、小区居民的证言都可以加以证明。
“就是在一年前,我向尾张提出要改房产簿名字,尾张却说要我父母搬离房子,这才引发的矛盾。”金女士直言不讳,“尾张也承认钱是我付的,我们多次协商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他虽然答应,但总以工作忙无时间为由推托。”
尾张则认为,金女士在与自己恋爱期间还与其他外籍男子有来往,使之非常痛心,分手后自己多次要求金女士搬出自己购买的房屋,但她不仅拒绝搬出还将父母也接来同住,强行霸占房屋。
尾张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规定,房产权利以“登记主义”为原则。本案系争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中登记的所有权人均为尾张,自己依据中国法律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是毫无争议的事实。
房屋归实际权利人
法院认为,《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权属的确立必须经过登记,但是,房屋产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并不因为登记而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即,当房屋实际权利人与行政机关登记的权证权利人不一致时,实际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中,系争房屋虽登记在日本人尾张的名下,但相关证据证明,购买房屋的定金、首付款均由金女士支付,按揭贷款虽以尾张的名义归还,但钱款的实际支付人仍为金女士,直至双方为产权归属发生争议,尾张才自行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另一方面,系争房屋转让易手后,金女士的父母一直居住使用,因此金女士是系争房屋的实际购买者与实际使用者,应当成为产权人的证据确凿,尾张仅依据“登记主义”为唯一确认标准,否认实际权利人相应权利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的相关规定,判决闵行房屋归属原告金女士所有。(来源:上海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