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外债本应及时还本付息,顾先生非但拒不偿还,还将其与妻子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岳父以逃避执行。为此,两债权人诉诸法院,请求撤销顾先生夫妻俩与岳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恢复房屋的登记状况。嘉定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做出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欠债不还
却将房屋过户给岳父
2006年底至2007年初,顾伟分别向刘明和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和40万元,约定2009年偿还。但到了约定期限,顾伟仍借故拖延,迟迟不愿还款,刘明和安居公司遂分别向法院起诉。在这两起借款合同纠纷中,法院都判决顾伟败诉,责令其向两原告支付所欠本金及利息,但是其皆以没有财产为由拒不履行判决。在刘明和安居公司的申请下,两案进入了执行程序。
虽然顾伟声称没有钱还债,但刘明和安居公司却发现,2009年4月13日,顾伟及其妻子潘舒与老岳父潘岳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以171万余元的价格将其夫妻名下位于嘉定区的一套房屋转让给老岳父,而该转让行为恰恰发生在顾伟不履行还款义务期间。更令刘明和安居公司生疑的是,潘岳实际并未支付任何房款,所有购房款全部来自他的另外两个子女潘中和潘华,而其中100万元房款经层层转账又回到潘华的账户。据此,刘明和安居公司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系顾伟为不履行还款义务而进行的虚假交易,因此将顾伟夫妻二人连同潘岳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恢复房屋的原始登记状况。
层层转账
房款几经流转款归原主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两次庭审过程中,顾伟和潘舒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刘明和安居公司向法庭出示了7张银行转账凭证,证明三被告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2009年3月17日,潘岳使用老伴陈惠的账户向顾伟转账支付购房款72万元。这72万元系当天由潘华打到陈惠账户上。
2009年4月16日,潘岳又用本人的账户向顾伟转账支付100万元购房款。其中20万元系两天前由潘中转账至潘岳账上,80万元系两天前由潘华转账至潘岳账上。
顾伟收到上述房款后,用72万元偿还了该房屋原有的银行贷款,另于2009年5月11日将101万元转账至伊萍(潘中之妻)的账户。伊萍收到钱款的次日,又将其中的100万元转回给潘华。
原告认为,通过上述层层转账可见,潘岳在购买系争房屋时并没有出钱,171万余元的购房款皆由潘中和潘华支付,顾伟用其中的72万元偿还了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剩下的100万元又回到了潘华的账户上。三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形式上虽有对价,但实际上是亲属之间的资金流转,根本没有支付对价,因此是无效合同。
潘岳对以上事实没有表示异议,但其认为在房屋交易之前女儿和女婿聘请了专业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过评估,合同价格合理,不存在低价或无偿转让的情形。虽然有上述层层转账的事实,但是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行使撤销权不符合合同法74条规定。并且顾伟夫妻名下还有一套位于普陀区的房产,该房产的市值超过两原告的债权140万元,因此女婿顾伟有能力偿债,转让系争房屋不会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
转售房产
欲过户房屋已遭查封
潘岳在取得该房屋所有后,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使用,并在过户两年之后于2011年6月15日与本案第三人陈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以33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
合同签订后第3天,潘岳将房屋交付给陈成。2011年7月20日,陈成在付清房款及相应的过户交易税费后前往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却发现该房产已于5天前被法院查封。由于不能完成变更,陈成便提出要求潘岳暂时退还150万元房款作为担保,故潘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陈成房款150万元。
诉讼中,陈成对系争房屋主张善意取得。他认为自己在交易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购房价格是合理的,在合同签订当天也对买卖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没有任何过错。并且系争房屋已于付款之后实际交付,因此主张自己为善意第三人。
原告刘明和安居公司则认为,陈成系分两次交付房款,其中第二次交付200万元款项时法院已经查封了房屋,第三人在付款前没有对房屋状况进行确认,存在过错。此外,原告还主张,潘岳是无偿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应由法院判决恢复原状,因此作为无权处分人,潘岳与陈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法院判令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顾伟承诺于2009年归还拖欠两原告的巨额借款,但其却在2009年4月将其与妻子名下房产转让给岳父。尽管顾伟夫妻以评估价位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但经审查,潘岳支付给顾伟的172万元房款全部来自其子女,其中100万元通过层层转账后回到其小女儿潘华账户。从被告承诺的还款日期、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购房资金流转情况以及被告间、被告和实际付款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可以认定,三被告系假借合法形式、虚设房屋转让之行为,该行为的主观恶性并不低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于被告抗辩称有普陀区房产足以抵债,据查,该房屋已登记有230万余元抵押债权,故该房屋难以实现两原告债权。因此,被告假借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转让其名下的系争房屋,损害了两原告的债权,原告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至于第三人陈成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陈成先前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事后潘岳又退还了陈成150万元房款,且因系争房屋被司法查封,房屋并未过户至陈成名下,故其对系争房屋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顾伟夫妻与潘岳于2009年4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顾伟夫妻应在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将系争房屋的登记状况恢复原状。(来源:上海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