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先生的儿子和周先生的女儿本是对夫妻,小两口结婚前,周先生因能享受购车员工价,便向亲家提议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简先生随即将17.5万元购车款打到周先生银行账户上,交由其购置车辆。谁知小夫妻结婚半年不到就离婚,尽管简先生追讨多次,周先生却不愿交出车辆。无奈之下,简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确认简先生为别克轿车的所有人; 简先生支付被告周先生购车优惠及车牌费共计10万元。
“挂名”购车惹出官司
简先生诉称,自己的儿子和周先生的女儿本是夫妻。2012年2月,周先生提出自己是通用公司员工,购车可享受优惠,但是车辆必须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2012年2月23日,简先生将购车款17.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给了周先生。之后,双方按照约定由周先生在2012年4月购买了别克君威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周先生名下。谁知2012年10月,儿子儿媳离婚,周先生随即将车辆强行占为已有,自己多次主张要求返还车辆,但对方均不予理睬。简先生认为,这辆轿车的购车款由自己全额支付,故要求法院判令别克君威轿车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自己愿意补偿周先生购车优惠及车牌费10万元。
周先生则辩称,不同意简先生的诉请。虽然自己确实收到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的17.5万元购车款,该笔款项也确实用于购买别克君威轿车一辆,但是简先生出资的事实,不能印证其所主张的债权关系,也不能导致物权发生变化,该车辆实际上是简先生对他儿子与自己女儿的赠与,性质应当认定为两个孩子的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说法未获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3日,简先生转帐交付被告周先生17.5万元,周先生用该款购置别克轿车一辆,登记所有人为周先生。其中车牌号由周先生旧车上的车牌变更登记在本案系争车辆上,车辆由简先生之子与周先生之女实际使用。两人已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2012年10月离婚。2012年11月,简先生曾以该车辆购车款17.5万元是简先生的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返还,后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遂诉至杨浦法院,作如上诉请。
另查明,本案系争车辆在2012年2月20日的指导价为18.59万元,最终购车价格为15万元。2013年7月上海市车牌拍卖均价是76455元。
本案审理中,被告周先生确认收到原告17.5万元的银行转账汇款,且该笔款项确实用于购买本案系争车辆,原、被告双方对这一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系争车辆所有权人虽登记为被告周先生,但确由原告简先生出资17.5万元购买,由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实际使用。被告周先生辩称系争车辆是原告对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赠与给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系争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法院予以支持。
另,因车牌由被告周先生旧车上的车牌变更登记在本案系争车辆上,且该车享受了员工购车优惠,现原告要求法院确认系争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应当对被告的购车优惠及车牌费作出补偿。原告简先生自愿补偿被告周先生购车优惠及车牌费共计10万元,法院予以准许。
日前,法院判决确认原告简先生为别克轿车的所有人; 原告简先生支付被告周先生购车优惠及车牌费共计10万元.(法治报记者 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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