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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当前位置:首页 >> 遗嘱继承

放弃遗产继承权不能损害他人权益

点击量:1365 发布时间:2013/9/25 9:28:10

【案情回放】


  吴某和邱某本是邻村朋友。2年前,邱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吴某借了10万元,但他并未将钱投入生意,而是赌博输掉了。借款到期后,吴某多次催讨,但邱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钱,其母也拒绝替他还钱。
  邱某父母家境较为殷实,邱父因病去世后,吴某便提出要邱某从其父的遗产中拿出相应的钱来还债,邱某母子均不同意。今年8月,双方还应讨债发生了打架伤人事件,当地司法所因此介入调解,并请慈溪法院驻当地法庭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除双方的医疗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外,吴某还提出了借款一事,邱某则出具了一份放弃继承的说明。吴某认为,邱某之所以放弃继承就是为了逃避债务,该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邱某则认为,是否继承遗产是他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近日,经法官和调解员耐心劝说,吴某与邱某最终就医疗费以及借款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本案双方冲突焦点是,邱某能否放弃继承权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虽然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放弃继承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但这种民事权利,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该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因此,为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放弃继承权,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邱某放弃继承权致使无力清偿其拖欠债务,损害到债权人吴某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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