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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赖账将房产抵押给前妻 法院判决撤销抵押行为并赔偿合理开支

点击量:954 发布时间:2013/10/30 7:43:46

   为逃避官司败诉后应当支付的数百万元债务,李某趁着二审还未宣判之际,以欠前妻500万元债务为名,将名下一套房产抵押给前妻。眼看赢了官司却面临无法执行,颜先生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李某与前妻之间的抵押。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李某与前妻的抵押条款,同时赔偿颜先生合理开支2万元。
  2011年,颜先生与李某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应向颜先生支付房租、违约金等共计数百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可就在案件二审过程中,颜先生意外获悉,李某已将名下的房产抵押给了前妻。
  颜先生将李某和前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抵押协议,并索赔律师代理费等合理开支2万元。
  庭审中,李某表示,系争房屋是自己在离婚之后购买的。2006年因生意需要决定向银行贷款,考虑到前妻在银行工作贷款比较容易,所以就以前妻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200万元。
  不仅如此,李某表示自己还曾向前妻借了50万元,因此总共欠前妻250万元,约定2年还款,连本带息共300万元。李某讲,2008年,由于经营严重亏损,之前借的钱一直没有归还,而在2012年他又向前妻借了20万元,这样连本带息共欠前妻500万元。因此,去年他将系争房屋抵押给了前妻。
  虽然李某对事发经过说得头头是道,但却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审理期间,李某的前妻作为被告也始终没有露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已经明确李某欠颜先生数百万债务,但李某却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尚未判决前与前妻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将房屋以500万元抵押给前妻。签订该合同时,李某的前妻并未实际支付借款,而以六年前的借贷关系作为依据。鉴于李某的前妻并未到庭,放弃诉讼权利,因此尚不足以排除妨碍前案判决执行的合理怀疑,无法认定两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即使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李某的前妻也只是普通债权人,当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综合本案案情,可以认定李某与前妻恶意串通,造成前案判决执行困难,损害了颜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颜先生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记者 王川 通讯员 汤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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