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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可取的财产性收益 离婚后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点击量:915 发布时间:2013/11/5 11:40:01

 因前夫独自取走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款,李女士将前夫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补偿款。近日,昌平法院依法判决李女士获得一半的补偿收益。

  原告李女士诉称:2009年,她和张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原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村的一块宅基地和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因拆迁占用,2011年5月,村里对这块宅基地进行了现金补偿。李女士认为,这笔补偿款应当有自己的份额,但现在全部被张先生占有,因此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这笔补偿款。

  被告张先生辩称:自己确实领取了前妻李女士所说的补偿款项,但他认为这笔资金是自己在与李女士离婚后取得的,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和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该村实施的宅基地补偿决定,因拆迁该宅基地取得了补偿款。虽然这笔补偿款是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后兑现的,但此补偿款是宅基地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兑现时间不能改变其为两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应支付李女士一半补偿款现金。(作者:周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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