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赵某因经营所需,于2010年11月10日向原告韩某借款60000元。由朋友洪某、妻子伏某担保,担保人承诺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1年1月27日,赵某与伏某离婚。借款期限届满后,2011年4月,原告韩某的代理律师曾要求被告洪某偿还上述借款未果。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支付利息。
[评析]本案焦点问题为被告伏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已离婚,能否不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债务问题,涉及离婚时夫妻债务在夫妻之间如何承担的内部关系,以及债权人向夫妻双方求偿时形成的外部法律关系。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夫妻一方否定责任承担的,需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为约定财产制方面予以抗辩。依据上述规定,被告伏某与被告赵某需共同承担诉争的债务及利息。但实务中,该规定会被一些不诚信的人所利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对此司法解释指明了救济途径,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来源:江苏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