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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协议离婚当事人不再“伤不起”

点击量:715 发布时间:2013/11/19 21:29:44


   广东韶关市始兴县法院与民政局今年9月起联手建立司法确认对接机制。今后,凡当事人到县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民政部门将引导当事人到法院就《离婚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为当事人解决后顾之忧,让离婚当事人不再“伤不起”,不再因离婚而受到权益侵害。

   据了解,该机制自今年9月 1日起实施以来,有关部门共对该类案件进行司法确认 12件。

司法建议催生确认对接机制

   据始兴县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对近年来受理的离婚后抚养费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等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2011年至2013年,共受理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纠纷共 156件。其中,当事人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起诉财产分割等的案件共125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80%左右。调研还发现,协议离婚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二是不按时支付抚养费;三是不履行探视权;四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财产;五是发现股票、股权证分割不合理等。例如,夫妻双方离婚时,有的男方为了尽快促成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会满足女方提出的关于房子、存款、孩子抚养权等条件,然而一旦领取了离婚证,达到离婚的目的后,就轻而易举地撕毁离婚协议,对离婚协议中所应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双方只得上法庭见分晓,离婚协议犹如一纸空文。

   为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与法院司法的联动作用,有效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和谐,为当事人避免后顾之忧,始兴法院于 8月 18日向始兴县民政局提出司法建议:一是法院和民政部门形成对接机制,对于到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离婚的,如果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不存在争议且同意进行司法确认,则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指导当事人填写司法确认申请书,引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二是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查明财产是否分割完毕,有无遗漏,尤其应加强对房产的审查。始兴县民政局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马上作出了积极回应,表示可以实行,并表示按建议内容给予积极配合。

不涉及财产调查的三日内给予确认

    始兴县法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实施司法确认的程序包括:第一,离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第二,法院在受理申请确认离婚协议时, 对所受理的离婚司法确认案件实行审查、立案、审理、移送执行“四优先”,并第一时间安排送达,对具备确认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确认决定;第三,法院在接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将及时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内容进行审查,以调解书的方式确认其法律效力,不涉及财产调查的必须在三日内给予
确认。
法院强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以及内容不确定、无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法院有权不予确认。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并且可以当场给付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主动执行。

   法院与民政局联手建立司法确认对接机制后,引起社会各方极大关注。始兴县居民程某与妻子刘某 2008年在始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当年 5月生育一女孩,2012年 5月3日双方在始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是婚生小孩归女方刘某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元,男方每月可探视小孩一次,无财产分割。2013年 9月 12日,男方通过网络得知法院对离婚协议可以进行司法确认,便通过法院规定的相关程序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在三个工作日以调解书的形式对其离婚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男方在收到法院的司法确认书后,感到一直压在心中的疑虑已经消除,认为他与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有了法律的保障。

   据介绍,该机制自今年9月 1日实施以来,截至9月 30日,有关部门共对该类案件进行司法确认 12件。

双赢新模式效果明显

   专家指出,法院此举将在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搭建起一座有效的沟通桥梁,其作用体现在:一是便捷当事人,节约当事人时间,减少当事人讼累;二是有效节省当事人经济成本;三是科学节省法院诉讼成本,将很多可能会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有效挡在了法院的判决之外,从而节省了法院的有限诉讼资源。因此,法院对离婚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既有利于公民自身,又有利于婚姻登记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双赢新模式。

   始兴县妇联主席戴月玲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司法确认的成效可以从妇联近一个月来的接访情况得到反映。“以往来访妇女到妇联咨询或寻求帮助的内容,大部分涉及离婚协议纠纷,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孩子探视等相关问题,但9月份以来,妇联接待来访妇女中涉及离婚协议纠纷的新个案基本没有。”(中国妇女报林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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